裁判文书详情

詹*、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林*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林**合谋以租赁汽车再将汽车抵押出去的方式谋利。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詹*、林**在南充市顺庆区还峰路国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到绵阳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詹*、林**伪造了驾驶证件和身份证件在南充市嘉**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白色的现代索纳塔轿车,后到成都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詹*、林**伪造了驾驶证件和身份证件在南充市**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银灰色的日产天籁轿车,后到成都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经西充县**中心鉴定,该辆丰田轿车的价值为85,163元、该辆现代轿车的价值为114,216元、该辆日产天籁轿车的价值为109,39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詹*、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詹*辩解:他通过林**的舅舅认识林**有5、6年时间,林**有经济来源,欠他60多万元。他未参与诈骗,租车他没去,租车证件不是他提供的,抵押车他去了的,租车的钱他不知哪来,林**把车抵押后还了他钱的,他不清楚林**把车抵押出去后有无能力把车赎回来。他在公安的口供不真实,公安对他刑讯逼供,将他打伤。如果林**还他钱导致他犯错,他愿意接受制裁。

被告人林**辩解:他欠詹*高利贷,是詹*在2014年8月将他从老家带出来。租车抵押是詹*提出,租车的钱和伪造的证件是詹*提供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詹*、林**合谋以租赁汽车再将汽车抵押出去的方式谋利。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詹*、林**在南充市顺庆区还峰路国宾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车牌号为川RV6519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到绵阳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实际得款25,2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辆丰田轿车的价值为85,163元。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林**、詹*犯罪时系成年人。

2、北湖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2日4时许,该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顺庆区北湖公园后大门有纠纷,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将两名男子带回所内审查,经查,该两名男子分别叫林**、詹*。

3、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0月14日国宾**限公司将川RV6519号丰田凯美瑞车租给林志超,期限3天。押金5,000元,预收6,100元。

(二)、辨认笔录。穆某某辨认出租车的林**。王某某对林**、詹*进行了辨认。

(三)、鉴定意见。经鉴定,川RV6519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为85,163元。

(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知道林**和詹*在外面三次骗租车公司的车去卖的一些情况。2014年9月份的一天,在詹*的车上,詹对他说林**欠詹的钱,林**说先去租车公司租一辆车,然后抵给别人得点钱还给詹。他陪詹*去看林**租车,在顺庆检察院门口,林**来了和詹*在车下说林**去租车身上钱不够,找詹*借,詹*拿了一叠钱给林**,然后林**到国**公司租了一辆凯美瑞汽车出来。林**欠詹*60多万,林**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詹*借给林**的钱也是找别人借的,现在很多人都在找詹*和林**还钱。詹*找林**还钱林**也还不起,林**提出租车然后抵押给别人得一些钱先还一些。林**耍游戏厅里面的转转机,输了一些钱,就找詹*陆陆续续借钱。后来他知道詹*和林**把租来的车当到了绵阳。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国宾汽车租赁公司老板。2014年10月14日下午15时许,林**到他的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到期没有归还。后来他GPS定位发现车子在绵阳盐亭并追回。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林**的供述。证实他把别人的车子租了之后将车抵押,被租车的人抓到派出所来了。2014年10月14日他在顺庆区玉带路国宾租车行,用其身份证和驾照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租车后他和詹*把车开到成都打算抵押,没抵押掉。后来詹*在网上查到绵阳一个收车的手机号码后,2014年10月20日他们开车到绵阳,将车抵押成30,000元,对方给了他25,200元,借的一个月1角的月息,利息扣了3,000元,换轮胎用了1,700元。回南充后詹*找他拿了16,000元,给国宾租车行打了3,000元租车费,剩下的4,000多元他留下了。租车是詹*给他的10,000元,租车用了6,080元。

2、被告人詹*的供述

他和林**一共诈骗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9月中旬,林**找他借钱想租车弄来办抵押骗取现金,他没钱,在李*某处借了钱。后来他开车把林**送到国宾租车行去了,林**下车时他还再次声明林**出了法律方面的事情,他不管。送林**去国宾车行,是因为林**事先踩了点的,他想让林**以这种方式去套点钱还给他。林**去租了一辆黑色的丰田凯美瑞,当天他们到成都去抵押车子没有办成,后林**电话联系了一个中介,说到绵阳找一个姓苟的,第二次他开车跟着林**后面到了绵阳,把车抵押了25,300元。

二、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詹*、林**伪造了驾驶证件和身份证件,在南充市嘉**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川RJ5131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后到成都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实际得款18,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辆现代轿车的价值为114,216元。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0月23日鑫驰**限公司将汽车租给名为邓某某的人,押金6,000元。

2、扣押决定书。从林*超处扣押的假身份证、假驾驶证。

3、发还清单。证实北京现代索纳塔车发还给金凤。

(二)、辨认笔录。金某某辨认租车的邓某某实为林**。

(三)、鉴定意见。经鉴定,川RJ5131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价值114,216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第二次大概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找詹*还钱,詹*说没有钱,林**又要去租个车子,等车子处理了还他一点。他提出跟詹、林一起去租车,詹*同意了。接到詹*和林**后,林**说要给假驾驶证过胶,林**把假的驾驶证、身份证给他们看了。假的证件是林**在车上做的,他是将一个真的驾驶证撕开,把里面的相片扯了出来,再放入林**的相片,再去过胶将驾驶证沾上。真驾驶证听林**说是詹*捡的,在租车前几天给林**的。过完胶后林**将车开往嘉陵去找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他和詹*在车上等。林**说车抵了18,000元。林**去租车詹*给了钱的。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成都的时候,林**、王某某、詹*一起在烟缸里烧过一个身份证和驾驶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林**、王某某、詹*一起在烟缸里烧过一本假驾驶证。知道他们在成都卖了一辆车。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林**让他帮助抵押了一辆汽车。他通过周**介绍林**把一辆白色的现代索纳塔车以18,000元抵押给了一个藏族人。和林**每次来的男的戴眼镜那男的,林**很听他话。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成都的邓某某给他介绍说有人抵押一辆到期的白色现代索纳塔八代。后对方车主将车抵押给他,有全套的手续,他花了6万元。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3日下午18点多,邓某某持其驾照和身份证,到他们嘉陵**车公司租了一辆白色的现代索纳塔八,后到期未还。她和其他租车公司联系,得知林**也租车没还,驾照上面的照片和邓某某是同一人。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林**的供述。第二次是2014年10月23日去租车,詹*给了他3,000元,有王某某在场,他身上还有上次抵押车的4,000元,他去租了一辆白色的现代索纳塔八,交了7,000元。他和詹*开车到成都找抵押。第三天的时候,袁*联系的一个阿坝州人,那人又联系的另外一个人,当天给了他们18,000元,剩下的12,000说第二天打过来,后来他们没有拿到。回南充后,詹*喊他给詹15,000元,他得3,000元。这次租车用的叫邓*的假驾驶证件。假身份证是詹*给他做的。

詹*喊他去租车到成都抵押,抵押的钱用来还账。詹*威胁他说他不租车去抵押詹就要找收债公司来找他要钱,他才同意的。在租车抵押这个事情中他主要负责去租车、抵押,去租车抵押换钱是詹*出的主意,租车的钱也是詹*出的,抵押的钱也是詹*得的。

2、被告人詹*的供述

他和林**一共诈骗三次。第二次是10月中旬下午4点多,林**找他借3,000元说去租车,他同意并表示出了事与他无关。后他和林**开着租的现代索纳塔到成都,林**联系的买家,这次得了18,000元,还有12,000元被中介吃了。回到南充林**给他12,000元,叫他去还息钱。因为林**借的那些息钱,条子都是他出的。

他们没有将车赎回来的能力,也不会将钱拿去赎车,三次租车都没有打算把车赎回来。林志*之前欠他钱,因为他想利用林志*挣钱,所以他每次还要把钱给林志*。

叫邓建的假驾照是他以前捡的,有一天他和林**、老*(即*某某)在车上,他把驾照给林**,林**用手把驾照的塑料膜掰开把照片拿出来放进自己的照片,他看了假驾照。然后林**和王某某去过胶。他在车上还把一张邓某某的假身份证拿给了林**。假身份证林**把照片给他,他打电话给办假证的人做的。做假证是林**要拿去租车的。租车要留电话号码,他和老*、林**一起到人民中路买的,钱是他出的。

2014年11月11日晚,他在成都的赛家宾馆被一个姓周的带了一群娃儿打的,后面在12号凌晨又将他们带回了南充,在西**动场被这伙人按倒打,直到有人报警,他们才被救。他身上的伤、脸上的伤都是对方打的。民警对他的讯问没有侵犯他的权利,没有不文明的言行。

三、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詹*、林**伪造了驾驶证件和身份证件,在南充市**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川AK51D1的银灰色日产天籁轿车,后到成都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得款30,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辆日产天籁轿车的价值为109,395元。

另查明,被告人詹*2014年9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11月2日南充八零信**限公司将川AR51D1车租给名为邓某某的男子,押金4,000元。

2、发还清单。证实灰色天籁轿车发还给周*。

3、本院(2014)顺庆刑初字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詹*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辨认笔录。周某某辨认租车的邓某某实为林**。袁某某、谢某某辨认林**。三某某辨认林**和詹*(詹*是2014年11月2日抵押车子的其中一个矮一点戴眼镜的男子)

(三)、鉴定意见。经鉴定,川AK51D1的银灰色日产天籁轿车价值109,395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第三次是11月4、5号的样子,在北干道金鱼岭一街,詹*叫他联系林志*去租车,他给林志*钱。后詹*给了林志*大概一万元钱左右,然后他和林志*到了高坪区鹤鸣花园,林志*去租了一辆银灰色东风日产轿车。詹*还欠他20多万,他决定这一次跟詹、林到了成都处理车。第二天他和林志*去拿的10,000元。第一个车用的林志*真实身份证,林志*想赎回来,但是他欠了60多万,没有钱还,他们就是想用这种方式骗取钱还账。后面两次林志*用的假的身份证去租的车。因为林志*没有钱去租车,詹*必须给林志*提供资金才能成功租车。租车后,詹*和林志*就可用抵押车的钱还帐消费。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他介绍黄某某帮林志*抵押车,11月他通过扎某某帮林志*把一辆银灰色天籁车以30,000元抵押给三哥。

3、证人龚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龚某某和龙某某开着三某某的银灰色尼桑车被交警扣押,说车是套牌车还是盗抢车。

4、证人三某某的证言。证实龙某某被查的车牌原来为川AK51D1,他把车牌换了。车是林**抵押给他的,林**用邓某某的假名写了借条,这是介绍人谢总后来给他说的。和林**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娃儿。他给的30,000元。林**抵押给他的时候给他一张行驶证复印件,上面车主写的是成都盛**有限公司,当时林**找他借钱,说过几天给他,把车子放在他这里几天,他就没有管是不是林**自己的车了。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日14时,邓某某到他们高坪的南充八**限公司,租了一辆银灰色的东风日产天籁车,租车后一直联系不到人,后发现其身份信息是假的。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林**的供述。第三次是2014年11月左右,在高坪建设路u0026ldquo;零八租车u0026rdquo;行租的银灰色日产天籁车。钱是詹*给他的10,000元,他和王某某去的高坪,当晚他们就把车抵押给成都一个叫三*的人,是詹*联系的人。抵押了30,000元,都在詹*处。这次租车也是用的叫邓某某名字的假证件。

2、被告人詹*的供述

他和林**一共诈骗三次。第三次是11月7日,林**找他借10,000元,他想头两次都搞到了钱,所以他找王某某借了10,000元给林**。后来他和王某某等坐着林**租的银灰色尼桑车到成都,林**去联系买家。这次卖成30,000元,林**给了他20,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林**事前共谋,以租车后将车抵押的方式牟利,被告人詹*提供租车等费用、一起前往处理赃物,为被告人林**提供驾驶证以便制作假驾驶证,找人制作假身份证便于租车后逃避车行追查;被告人林**具体实施租车及抵押,抵押后赃款大部分交给詹*。二被告人通过将车辆抵押变现的方式牟利,主观上没有打算、也无能力归还被害人的财物。故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诈骗金额308,774元,属数额巨大,对二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将根据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行为裁量刑罚。

关于被告人詹*辩解u0026ldquo;他未参与诈骗,租车他没去,租车证件不是他提供的,租车的钱他不知哪来u0026rdquo;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詹*辩解u0026ldquo;他在公安的口供不真实,公安对他刑讯逼供,将他打伤u0026rdquo;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詹*与林**被抓获系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后,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其参与租车以及抵押车辆从中获利的供述,与林**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相互印证,同时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民警对他的讯问没有侵犯他的权利,没有不文明的言行。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辩解u0026ldquo;他欠詹*高利贷,詹*在2014年8月将他从老家带出来;租车抵押是詹*提出u0026rdquo;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经查,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詹*、林**以30,000元的价格将川RV6519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詹*供述实得25,300元,林**供述实得25,200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25,200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詹*、林**以30,000元的价格将川RJ5131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抵押。詹、林供述实得18,000元,有12,000元给了中介。予以认定违法所得18,000元。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詹*、林**以30,000元的价格将川AK51D1的银灰色日产天籁轿车抵押。詹、林供述实得30,000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30,00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73,200元。

被告人詹*于2014年9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审理中,被告人林**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詹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并处罚金30,000元中的缓刑部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73,2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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