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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杨**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朱**,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杨**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以帮忙涨退休工资、办理农保、办理灾区补助为借口,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诈骗老年人。2014年5月至10月,两人先后窜至开江县任市镇、长岭镇、普安镇、新宁镇等地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9500元。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认为被告人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黄**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黄**有以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1、黄**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黄**的亲属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被害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2、杨**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杨**为谋取非法利益,商定以帮忙涨退休工资、办理农保、办理灾区补助为借口,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诈骗老年人。2014年5月至10月,两人驾驶川S57628黑色比亚迪轿车先后在开江县任市镇、长岭镇、普安镇、新宁镇等地实施诈骗,涉案金额49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杨**驾车到开江县**政银行附近,选定刚从银行出来的老人陈某某为目标。黄**冒充开江县社保局工作人员,以问路为由搭讪,并称能帮忙涨退休工资。陈某某请求帮忙办理,黄**称要找社保局的“李书记”帮忙,并打电话与杨**进行了沟通。随后,黄**带领陈某某乘车至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6组,与先前驾车至此的杨**汇合。杨**冒充开江县社保局的“李书记”,称办理此事需要存折和密码,陈某某便将存折交给杨**,并告知了密码。黄**又指使陈某某到附近买烟以示感谢,待陈某某走后,黄**、杨**驾车迅速逃离,赶至开江县靖安乡中国邮政银行,将存折内的17000元现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两人平分。

2、2014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杨**驾车到开江县**政银行附近,选定刚从银行出来的老人杨某某为目标。黄**冒充开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问路为由搭讪,并称能帮忙涨退休工资。杨某某请求帮忙办理,黄**称这事要找长岭镇的“张主任”帮忙,并打电话与杨**进行了沟通。随后,黄**带领杨某某乘车至开江县长岭镇林家垭口1组一小路,与先前驾车至此的杨**汇合。杨**冒充“张主任”,利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杨某某的存折、密码以及1000元现金。黄**又指使杨某某到附近买烟以示感谢,待杨某某走后,黄**、杨**驾车迅速逃离,赶至开江县任市镇中国邮政银行,将存折内的13900元现金取走,所得赃款被两人平分。

3、2014年8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杨**驾车到开江县**政银行附近,选定刚从银行出来的老年人何某某为目标。由黄**冒充何姓男子,以问路为由搭讪,并称能帮忙办理农保,何某某请求帮忙办理,黄**称这事要找镇上的“张主任”帮忙,并打电话与杨**进行了沟通。随后,黄**带领何某某乘车至开江县普安镇界牌村5组,与先驾车至此的杨**汇合。由杨**冒充“张主任”,并称办理此事需给5000元现金。何某某将身上仅有的4500元现金交给杨**。杨**又指使何某某到附近买烟以示感谢,待何某某走后,黄**、杨**驾车迅速逃离,所得赃款被两人平分。

4、201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杨**驾车到开江县**国邮政银行附近,选定刚从银行出来的老年男子黄某某为目标。由黄**冒充开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问路为由搭讪,并称能帮忙办理灾区补助。黄某某请求帮忙办理,黄**称此事要找“张主任”帮忙。随后,黄**带领黄某某乘出租车至开江县“飞云温泉”下面的一小路,与先驾车至此的杨**汇合。杨**冒充“张主任”,使用同样的手段骗取了黄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黄**又指使黄某某到附近买烟以示感谢,待黄某某走后,黄**、杨**驾车迅速逃离,并赶至开江县讲治镇农村信用社,从ATM机上将黄某某银行卡内的13100元现金取走,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同时查明,2014年10月8日上午9时,被告人黄**、杨**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并扣押黄**、杨**作案工具比**(车牌为川S57628)轿车一辆及手机一部、GSM数字移动电话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黄**、杨**的亲属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9日分别向四名受害人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受害人陈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分别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杨**抓获经过及时间。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黄**、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陈某某个人活期储蓄卡号为606754008280021375在2014年5月25日被支取17000元的情况。

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杨某某活期储蓄卡号为6067XXXXXXXXXXXX3131在2014年7月29日被支取13900元的情况。

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所持的户名为黄某某卡号为6221XXXXXXXXXXXX2586在2014年9月20日被支取13100元的情况。

5、任市**政银行大厅视频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杨**于2014年7月29日在任市邮政银行取钱的情况。

6、扣押清单,证实开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的黑色比亚迪(车牌为川S57628)轿车、轿车钥匙及遥控器、GSM数字移动电话一部、泰米直板手机一部。

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黄**、杨**辨认和黄**对杨**的辨认以及黄**、杨**分别对诈骗现场的指认情况。

8、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9、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我从任市邮局出来,走到街口就有一个自称叫“陈**”的人上前搭讪,说他是开江县**保局的,到高洞村调查,我就问他退休干部涨退休工资的事情,他说有这个事,开江很穷,是暗中办的。我就问可不可以帮我办,他说可以,并给一个姓杨的打电话,对方说要我的工资卡和密码,还悄悄对我说全县只有3个名额了。然后“陈**”就叫我和他一起到高洞村去与**保局的李书记见个面。我就与他一起坐的三轮车到高洞村,走到铁路边就见一个人走过来,“陈**”就介绍说“他就是**保局的李书记,你把存折交给他。”我就将存折、密码交给“李书记”。“陈**”拿了100元钱给我,叫我去买几包烟,我买烟回来就没有见到人。大概等了一个小时,我打电话叫我女儿查我银行卡内的钱,发现里面的17000元人民币被人取了,我就到派出所来报案的。

(2)被害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29日上午我到长**银行取了1000元钱,走到长岭岔路口时,遇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向我问路,我给他指了路后,他说他是开江县民政局的,到长岭落实退休教师养老金升级的事情,我说我也是退休教师,他就说帮我弄一个名额,他说退休教师养老金升级要找长岭镇“张主任”,接着他给“张主任”打了个电话,挂了电话后,他对我说只有2个名额了,我就喊他帮我弄一个。他同意并叫我一起去找“张主任”。我们一起到长岭镇曾家岭,一个自称是“张主任”的人出来了,“张主任”给我说退休教师养老金升级需要工资本和密码,我就将工资本交给“张主任”,并把密码告诉了他。他们见我工资本上上午取了1000元钱,就说要将我取的钱拿去存起才能升级,我又把取的1000元钱交给“张主任”。开始那个人叫我去买几包烟表示感谢,等我买好烟后他们人就不见了。我估计上当受骗了,就到银行去查,结果卡*的13900钱全部不在了。

(3)被害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我从老开江中学附近的邮政银行存钱后走到“富绅超市”时遇见一个人主动找我搭讪问我社区往哪里走,我告诉他社区位置后,他就问我的基本情况,并说他也姓黄,是开江县民政局干部,问我是否领到800元的灾区补助,我回答说没有领,他说可以帮忙找“张主任”去办这个事,但是“张主任”在温泉附近下乡。然后我们就坐出租车去温泉,下车后,姓黄的那个人就给“张主任”打电话,然后我们就在一条小路上找到“张主任”,“张主任”说可以直接给我办,但是需要我发补助的卡拿去升级,我就将卡和身份证拿给“张主任”,还将密码也告诉了他。姓黄的就叫我去买四包烟感谢“张主任”,我就去附近的烟摊买烟回来,发现他们不见了,我的身份证被扔在了地上。我知道被骗了,立即坐车赶到城里邮政银行,才知道卡*的13100元钱已被取走了。

(4)被害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普安邮政局取钱出来后,到普安红绿灯路口时遇见一个四十多岁自称姓何的男子找我问路,并问我是否办农保,我当时就说找不到人帮忙办农保,姓何的就说他可以帮忙找镇上的“张主任”来办,但是办农保需要5000元的手续费,说完他又给“张主任”打了个电话,叫他帮忙给我办农保,电话结束后,我们就拦的出租车往金山寺走,快到金山寺的时候就下车,姓何的打电话叫“张主任”下来,“张主任”下来就给我说办理农保需要给5000元钱和直补本本,我说我身上只有4500元,姓何的就说他先帮我将500元垫起,下午钱到了再还他。我就将4500元钱拿给姓何的叫给“张主任”。我想他们帮了忙想请他们吃饭,“张主任”就说现在吃饭管得严,去买几包烟就是了,我就去买烟,走了十多米远才发现可能被骗了,马上转去找他们,发现一辆黑色的车往下面开,我回到刚才的地方就发现他们不见了,分析可能是坐这辆黑色车离开了,就报警的。

10、被告人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8日,我与“仁*”(杨**)准备到开江县梅家乡寻找目标骗钱,结果没有找到目标就准备回大竹,在路上被公安人员抓了。几个月前,“仁*”跟我商量出去骗钱,我们商量用骗社保或者加工资这些理由骗老年人。几个月前的一天早上,我跟“仁*”从大竹县开车到开江县任市镇寻找目标,我们到了后就分开寻找目标,“仁*”就叫我去找那个老头,还说他身上有钱。我就上前去找那个老头问路,并告诉他我是**保局的,取得他的信任,他听说我是**保局的就要我帮忙加退休工资,我说有熟人可以帮忙,就给“仁*”打电话而且还假装把“仁*”喊的什么领导。过后我给老头说这个领导可以帮忙,当时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挂了电话就给老头说要一起去找领导,而且需要打钱的存折和密码。然后我看见“仁*”开车往达县方向走了,我就跟老头坐的三轮车往达县方向走,走到一个地方,我见“仁*”在铁路边等我,下车后,我就告诉老头这就是领导,喊他将存折和密码交给“领导”。老头就将存折交给“仁*”,把密码也告诉了“仁*”。我就喊老头去买几包烟感谢,老头信以为真就跑去买烟,等老头走后我们马上就开车走了,到附近的一个乡镇银行取的1万多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取的钱我们平分了的。

几个月前的一天早上天刚亮,我跟“仁*”开车从大竹出发到开江长岭镇,下车后我们就寻找目标,后来“仁*”指着街边上一个老*说:“那个老*有钱”,我就上去找那个老*问路,那个老*给我指了路后问我是做什么的,我说我是民政局的,姓杨,到这里是落实一些退休职工涨工资的事情。那个老*就说他是退休教师,我说我有熟人可以帮忙涨工资,他就马上喊我帮忙,我说要得,并告诉他这事是张主任在管。然后我就给“仁*”打电话,喊“张主任”帮下忙。挂电话后就给老*说“张主任”喊我们马上去找他。我看“仁*”开车往开江县城方向走了,就喊老*叫了个摩托车也往县城方向走,到了一个岔路口,我见“仁*”的车停在路边,我就带老*从摩托车上下来往小路上走,走了几十米远就见到“仁*”,我给老*介绍说这就是张主任,并将帮忙的事给“仁*”说,“仁*”就给老*说要存折和密码,老*就将存折给了“仁*”,并告知了密码,当时“仁*”见他存折上取了1000元钱,就说那个老*早上取了1000元钱,没法办事。那个老*就主动将1000元现金拿给“仁*”的。我就给老*说事情办了,你还是去买几包烟感谢下张主任。老*就跑去买烟。他走后,我和“仁*”马上就开车跑了,在一个乡镇,“仁*”就到路边的中**银行将存折中的钱取出来,当时取了13900元,我们平分了的,这钱我用于还账了。

有一次我和“仁*”还是天不亮就从大竹出发了,在开江县普安下高速不远的地方,我们看见公路边有一个大概五六十岁的人在公路里面的街上数钱,“仁*”就叫我上去搭讪,我就走上去问路,他给我指了路后,我就问他办没办农保,他说找不到熟人办理,我就骗他说我有熟人是镇上的张主任,可以帮忙办理农保,还告诉他办理农保需要交几千元钱,他说他身上有几千元钱叫我帮忙办理。我就给“仁*”打电话,假装喊“张主任”,挂了电话就说“张主任喊我们去找他”。我见“仁*”开车往达县的老路方向走了,就与那个人坐的摩托车跟着往这个方向走,到了一个路口时,见“仁*”在等我们,我们就下车,给这个老头介绍说这就是张主任。“仁*”告诉他需要5000元钱,那个人说他只有4500元,喊我帮忙垫500元,我同意了,从身上拿了500元,凑足5000元后交给“仁*”。拿了钱后,那个人主动说请我们吃饭,我说你去买几包烟就行了。那个人就去买烟,我将他支开后,就跟“仁*”开车走了。这些钱,我们用于吃饭、加油、交过路费等,剩下的钱我们平分了的。

半个月前左右,我与“仁*”从大竹出发,到开江县城后分开寻找目标,“仁*”给我打电话说看见一个老头身上有卡,叫我去搭讪。我找到那个老头后就去找他问路,那个老头给我说了后,我就问他姓什么,他说姓黄,我说我也姓黄,并告诉他我是民政局的干部,从交谈中我知道他是外省人,而且他说他老家以前发生了地震,我就问他有没有灾区补助,他说没有,我就告诉他张主任可以办理这个补助,然后我就给“仁*”打电话,还是假装喊他“张主任”。“仁*”喊我去温泉那边。我挂电话后告诉他张主任喊我们去找他。我们就坐的出租车往温泉方向去,到了一个路口,我见“仁*”在旁边一条小路等我,我们就下车给老头介绍说“这就是张主任”。然后“仁*”就给老头说需要银行卡和密码、身份证,那个老头就将银行卡、身份证给“仁*”,把密码也告诉了“仁*”,我还是喊老头去买烟感谢,然后我和“仁*”就将身份证扔在地上,开车跑了的。走到温泉前面的一个镇上,“仁*”去将卡里的1万多元钱取出来,我们平分了的。

(2)被告人杨**供述与被告人黄**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杨**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二被告人诈骗数额49500元,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诈骗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

在审理中,被告人黄**、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杨**的亲属在事发后,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杨**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代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杨**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三、被告人黄**、杨**实施诈骗时使用的黑色比亚迪(车牌为川S57628)轿车一辆、轿车钥匙及遥控器、GSM数字移动电话一部、泰米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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