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关*经人介绍与西安市灞桥区常家湾村的常*谈对象,关*为筹措毒资谎称给自己的孩子看病,先后四次从常*处骗取19500元用于吸毒挥霍。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常*的陈述、借条及汇款凭证、证人常*某、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关*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关*自称“关欣”,经人介绍与西安市灞桥区常家湾村的常*谈恋爱,关*为筹措毒资谎称给自己的孩子看病,先后四次从被害人常*处共骗取19500元用于吸毒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常*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6日,他经村民常*某介绍与一名自称“关*”的女人谈对象,2014年11月6日他和关*发生性关系后,“关*”愿意和他结婚,次日“关*”以孩子生病为由借了他5000元,并打了借条。后又于2014年11月24日、12月2日,“关*”又以给孩子看病为由先后借走他7000元、5500元,2014年12月8日,“关*”通过手机短信让他给户名为马某某的银行账户汇了2000元,汇完钱后他就联系不上“关*”,就报了警。关*四次共骗去他19500元。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常*辨认出关*就是自称“关欣”以结婚为名诈骗他19500元的嫌疑人。

3、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他经田家湾村的“哈*”介绍认识了自称“关欣”的卖淫女,他和“关欣”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共给了“关欣”300元。他把“关欣”介绍给同村的常*谈对象。2014年12月常*称自己被“关欣”骗了1万多元。

4、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关*的母亲,关*的儿子一直随她生活,她曾经将关*送往医院戒毒,关*却从医院跑了,她已经有四五年没见过关*。

5、借据及汇款单证明,关*以“关欣”的假名从被害人常某处共诈骗了19500元。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12年14日关*经吗啡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12日20时许,关*在西安市新城区幸福路附近公厕吸食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检测其尿检结果呈阳性,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关*强制戒毒七日,从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2日。

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关*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关*的供述证明,2011年她染上了毒品海洛因,为了筹措毒资她就从事卖淫。2014年5月她自称“关欣”与一位姓王的男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得到1000元,姓王的介绍她认识了常*某,她和常*某发生了3次性关系获得300元,常*某介绍她认识了常*。2014年11月某晚她和常*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她谎称孩子生病骗走常*5000元,她又先后三次以给孩子看病为由从常*处借钱,共骗取常*19500元。她把从常*处骗来的钱都用来吸毒了。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关*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被抓获后羁押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关*的违法所得195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