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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戚娟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9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甲、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黄*甲与被告人戚某某结识。后黄*甲和戚某某商量以给戚某某(已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订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黄*甲为戚某某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黄*乙”的假身份证,并与戚某某以父女相称。2013年9月份,黄*甲伙同戚某某使用“黄*乙”身份,并隐瞒戚某某已婚的事实,通过余某某介绍与高陵县高刘村三组村民刘*、赵某某之子刘*乙见面并订婚。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戚某某与刘*乙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被告人黄*甲、戚某某以见面、认门、订婚彩礼钱等为由,多次收取刘*乙及刘*乙家属见面礼金1001元,订婚三金13000元,订婚礼金26000元,认门礼品等财物共计4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戚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刘*、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黄*丙、黄*丁、黄*戊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假身份证、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戚某某的结婚证及其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黄*甲、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两人为父女关系,被告人戚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真相,使用假的身份证件,以与被害人假结婚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4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甲、戚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责令被告人黄*甲、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赃款赃物并予以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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