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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关某某谎称自己是国家领导人习*的表妹、省委领导赵*的干女,先后骗取王*、党某甲、贾*等人的信任,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各种合法证照、安排正式工作,通过王*、党某甲、贾*等人的介绍先后诈骗作案二十四起。具体如下:

1、2012年2、3月份,杨*与王*甲闲聊时称自己女儿杨*乙参加教师考试落选,随后王*甲联系被告人关某某能否安排正式教师,关某某谎称能办。杨*先后两次将共计80000元及其女儿杨*乙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资料交给王*甲,王*甲先后将共计80000元人民币及相关资料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杨*乙办理正式工作。关某某拿到钱款和资料后,一直未办理杨*某工作事宜,且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关某某还找人伪造了一份2012年12月18日陕西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由王*甲交给杨*。

2、2012年2、3月份,韩*与其外甥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人办理各种证照,韩*便让王*甲给其办理残疾证,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王*甲。王*甲将韩*的资料及自己的6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韩*办理残疾证。关某某在西*电子三路找到办假证的张*(另案处理),办理了韩*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韩*。

3、2012年2、3月份,魏某某与王*甲闲聊过程中,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人办理各种证照,魏某某便让王*甲给其妻子王*乙(王*甲之妹)办理残疾证,并将王*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7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王*乙的资料和7000元钱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王*乙办理残疾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王*乙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魏某某。

4、2012年2、3月份,郝某某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人办理各种证照,郝某某便让王*甲给其妻子韩*乙办理残疾证,并将韩*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及7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韩*乙的资料和7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韩*乙办理残疾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韩*乙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郝某某。

5、2012年2、3月份,任某甲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人办理各种证照,任某甲便让王*甲给他家办理城乡扶贫手续,并将其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及6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任某甲提供的资料及6000元钱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任某甲办理城乡扶贫手续。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6、2012年2、3月份,郑某某和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郑某某就先后让王*甲给她儿子任某乙办理庄基证、给其侄子任*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养殖手续、给自己办教师退休证。郑某某将办理庄基证的资料和5000元、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养殖手续的资料和12000元、办理教师退休手续的资料和3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上述资料及共计52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办理相关证照。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任某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王*甲交给郑某某。郑某某的教师退休手续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7、2012年2、3月份,任*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任*便让王*甲给其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6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6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任*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任*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任*。

8、2012年2、3月份,李*甲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李*甲便让王*甲给其丈夫殷*甲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殷*甲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殷*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李*甲。同年7、8月份,李*甲又让王*甲给其公公殷*乙办理残疾证,并将殷*乙的资料和75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资料和7500元交给关某某。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殷*乙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李*甲。

9、2012年3、4月份,王*甲先后找关某某为自己办理乡村医生证、医师证、庄基证、高陵*退休证、高*医院退休证等证件,并先后数次将相关资料和共计20000元交给关某某,关某某通过张*先后办理了王*甲的《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交给王*甲,王*甲的退休证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10、2012年3、4月份,李*乙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李*乙便让王*甲给其儿子李*丙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6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6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李*丙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李*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李*乙。

11、2012年7月份,赵*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赵*便让王*甲给其女儿赵*乙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6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6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赵*乙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赵*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赵*。

12、2012年7、8月份,辛某某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辛某某便让王*甲给其办理残疾证,并将申请资料和6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6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辛某某办理残疾证。关某某通过张*甲民办理了辛某某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辛某某。

13、2012年7、8月份,邱某某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邱某某便让王*甲给其和其妻刁某某办理残疾证,并将相关资料和8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8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二人办理残疾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邱某某、刁某某的《残疾人证》,由王*甲交给邱某某。

14、2012年7、8月份,郭*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郭*便让王*甲给其儿子郭*办理庄基证,并将相关资料和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郭*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郭*。

15、2012年9月份,党某甲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党某甲便联系亲戚吴*,后党某甲和吴*二人拿着吴*的申请资料和2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资料和2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吴*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吴*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经王*甲、党某甲交给吴*。

16、2012年10月份,殷*与王*甲闲聊时,王*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殷*便让王*甲给其女儿殷*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3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3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殷*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王*甲交给殷*。

17、2012年10月份,殷*戊与殷*丙闲聊时,殷*丙称王*甲有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各种证照,殷*戊便让殷*丙联系给其儿子罗*甲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3500元交给殷*丙转交王*甲,王*甲将资料和35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为罗*甲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罗*甲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经王*甲、殷*丙交给殷*戊。

18、2012年11月份,王*与党某甲闲聊时,党某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忙给人办理各种证照,王*便让党某甲办理土地流转和养殖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和30000元交给党某甲,党某甲将资料和30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在给了党某甲1000元后将29000元和资料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王*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和养殖手续。关某某给王*甲2000元后通过张*办理了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经王*甲、党某甲交给王*。

19、2012年11月份,党某甲让王*甲给其帮忙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将自己的资料及1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将党某甲的资料和10000元交给关某某(自留5000元,关某某不知情),让其帮忙为党某甲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党某甲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由王*甲交给党某甲。

20、2012年11月份,党某乙与党某甲闲聊时,党某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帮人安排正式工作,党某乙便让党某甲给其女儿安排工作,并将资料和40000元交给党某甲,党某甲写下4万元的收据。随后党某甲将资料和20000元交给王*甲,并称事成之后再付另外20000元。王*甲将党某甲提供的资料和20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工作事宜。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21、2012年11月份,田*甲与党*甲闲聊时,党*甲称他有关系可以安排正式工作、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田*甲便先后让党*甲给其女儿田*乙安排正式工作、给自己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并先后将其女儿田*乙的资料和40000元、自己的资料和30000元交给党*甲,党*甲向田*甲打下收据。党*甲先后将田*乙的资料及20000元、田*甲的资料和25000元交给王*甲,并称安排好工作后再付另外20000元,王*甲又先后将田*乙的资料和20000元、田*甲的资料和2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给田*乙安排工作、为田*甲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田*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王*甲、党*甲交给田*甲。田*乙工作事宜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22、2012年12月份,贾*甲在王*甲家闲聊时认识关某某,关某某对贾*甲谎称自己是习近平的表妹、赵*的干女,能帮人办理各种证照、安排正式工作,为骗取贾*甲信任还免费给贾*甲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随后贾*甲将其女儿贾*乙的资料和40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贾*乙办理正式工作。后贾*甲以急用钱为由向关某某将20000元要回。2013年3月份,关某某对贾*甲称可以将其妻子任*戊安排到高陵县政府搞清洁工作,但需要缴纳20000元保证金。随后贾*甲将任*戊的资料和20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任*戊英办理工作事宜,关某某一直未办理。

23、2012年12月份,郭*与党某甲闲聊时,党某甲称他有关系能办理各种证照,郭*便让党某甲给其女郭*办理庄基证,并将申请资料和6000元交给党某甲。随后,党某甲将郭*的资料和5000元交给王*甲,王*甲又将资料和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关某某帮忙为郭*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经王*甲、党某甲交给郭*。

24、2013年2、3月份,李*丁与贾*甲闲聊时,贾*甲称他有关系能办理各种证照,李*丁便让贾*甲给其子李*戊办理庄基证,并将李*戊的资料和5000元交给贾*甲,贾*甲将资料和5000元交给关某某,让其帮忙为李*戊办理庄基证。关某某通过张*办理了李*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贾*甲交给李*丁。

经陕西*定中心【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13)文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田某甲、党某甲、吴*、王*、任*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任*、吴*、王*、党某甲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贾*、郭*、王*、李*、殷*、任**、赵*、任*、李*戊、殷*、郭*、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邱某某、殷*乙、刁某某、韩*、辛某某、王*、韩*的《残疾人证》均系伪造。经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确认,任*、党某甲、吴*、王*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均不是该单位颁发。

以上,被告人关*诈骗作案24起,数额共计41.4万元。关*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杨*、韩*、魏*、郝*、王*、党某甲、贾*等人的陈述,证人王*、党某甲、贾*等人的证言;物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残疾人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高陵县畜牧兽医局证明、高陵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高陵*联合会证明、高陵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西安市卫生局证明、高陵*证明、高陵县*服务中心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收据等,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蓝司法鉴定中心(2013)文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关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办理各种证照、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41.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关*办理假证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不当,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谎称帮人安排工作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定性为诈骗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关某某以办理各种证照、安排工作为由,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蒙蔽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达到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办理各种假证是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关某某办理假证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不当,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关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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