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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苗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第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苗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苗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崔*认识被害人王*甲后,得知王*甲的丈夫在新*田上班,便称其可以为王*甲的丈夫办理调动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编造自己的朋友和长*田的领导认识,后以办事需花钱为由,先后七次从王*甲处骗走现金12.7万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崔*以给周*女儿孙某某安排在咸阳机场上班,办事需花钱为由,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周*处骗取人民币27000元。9月20日被告人崔*再次告诉被害人周*,要一次性安排好工作,需要再给人家送70000元。2014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崔*到被害人周*家中取钱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法院对其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对被害人周*诈骗的70000元不属于诈骗未遂,且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崔*认识被害人王*,后得知王*的丈夫在新疆油田工作,便称其可以为王*的丈夫办理工作调动。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崔*编造自己的朋友和长*田的领导认识,后以办事需花钱为由,先后七次从王*处骗走现金人民币127000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崔*以给周*女儿孙某某安排在咸阳机场工作,办事需花钱为由,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周*处骗取人民币27000元。9月20日被告人崔*再次告诉被害人周*,要一次性安排好工作,需要再给人送礼70000元。2014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崔*到被害人周*家中取钱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告人崔*共计从二人处诈骗钱财224000元,其中70000元在被告人崔*从周*处取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崔*之父向被害人周*退赔27000元,向被害人王*甲退赔26000元并与王*甲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周*、王*甲对被告人崔*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被告人崔*用赃款购买的白色黑马自行车一辆及扣押的人民币4900元。

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崔*苗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由被害人周*于2014年9月22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9月23日立案侦查,证明案件来源。

3、借条两张,证明2014年7月11日崔苗苗向王*甲出具的借条(金额142000元)、2014年4月4日崔苗苗借毛某某20000元。

4、周*收条及谅解书,证明2014年9月25日崔*的父亲向周*退回27000元,周*对崔*的行为表示谅解。

5、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崔*被送至看守所时从身上搜出50元钱,后由办案民警带回,因之前扣押时是从其包内扣押现金4900元,故该50元未在扣押清单上写明。现随案移送。

6、扣押物品清单,从崔*住所搜查出来的就业协议书、工作证明表以及从其住处提取的自行车依法予以扣押,从崔*处扣押现金4900元。

7、发还物品清单,从崔*苗处扣押的就业协议书、工作证明表已发还受害人。

三、证人证言:

1、崔某某(系崔**之父)证言,证明崔**以前在三*医院上班,后来不上了,具体什么时间不上的他不清楚,因为崔**嘴上没有实话,总是骗家里人,她现在没有工作。

2013年底,崔*开回来一辆陕DQ3735海马牌小轿车,她说是她攒钱买的,他看发票上是崔*的名字。今年3月,她说要在三原县城开个化妆品店,让他给贷款,他找人一查,崔*在信用社有4万元的车贷,他问崔*,她说车只交了20000元的首付,每月给银行需还1500元。到了5月份,她说门面快办好了,哭着闹着给他要了12000元,到了7、8月又要钱,他就给了11000元,前年她母亲给她了不到20000元,最后一次是8月份左右,他给了她2000元。8月中旬他在三原县步行街没找到崔*开的店,打电话问崔*,说没在三原,他知道崔*在骗他,也知道崔*没开门面。过了几天他把崔*叫回家算账,最后让把车留在家里,等于是他买了这车。她平时总是骗家里人钱,就没给过家里人钱。他一个老表朱某某的女儿在广东白云机场上班,他也是和他老表聊天时听说的。他家和这些亲戚关系一般,至于崔*和这些亲戚的关系他不清楚。崔*最近没有说过给谁安排工作的事,她自己都没有工作还能给谁安排工作。她平时对家里人就没有实话。

他替崔**向被害人周*退赃27000元,周*给崔**写了谅解书。有一个叫王*的女的还拿了一张借条14.2万元,说是崔**骗他的,问他咋办,他说是农村家庭,一次拿不出来,可以分期给。

2、崔*(系崔**之伯父)证言,证明大概在一个月左右前,崔**来到他办公室说开车把人撞了,他问把人撞的严重不,崔**说不严重,人已经出院了,不过人家要求赔偿3万元,崔**来向他借3万元,他说既然人家都出院了,就没有啥了,钱他没有,让她自己想办法,说完后,崔**就走了。他觉得这个娃不争气,干任何事不踏实。崔**从来没有给他说过任何事情,这一年多就是在他办公室见过一次,就再也没有见过。

3、毛某某证言,证明她在王*的化妆品店认识的崔*,因崔*经常去王*店里,2014年4月4日崔*借了她20000元,说是每月2000元利息。崔*当时说她老表的存折压在了他爸那里,钱取不出来,现在她老表开的窗帘店需要20000元周转一下,两个月后给还。7月初还过2000元利息,7月底给还了1万元,9月初给她还了3000元,现在还剩7000元本金,崔*说她哥会把剩下的钱打到她的银行卡上。

4、王*(系三原县政府街*迪尚品一傲丝度服装店店员)证言,证明崔*是新兴人,去年11月份左右,经常来她店里买衣服,她看崔*的穿着比较时尚,所以印象比较深,最后在聊天过程中知道叫崔*。还在她店里办的会员卡。崔*在她店里买过两、三次衣服,每件三、四百元,总共能花2000多元。

5、浦某某证言,证明崔*2013年12月份到她店里买衣服,因为崔*买衣服比较爽快,不太搞价,所以她对崔*印象比较深,崔*也是她店里的VIP,从去年12月到今年7月总共来她们店里买过四、五次衣服,总共消费大概有五、六千元。

四、被害人陈述:

1、王*甲陈述,证明从2013年3月份开始,崔*经常来她店里化妆,她们认识了。后来崔*基本上天天来,她们关系比较好。崔*知道她丈夫在新疆石油上班,去年5月份崔*说她有一个亲戚在延炼是个领导,问她想不想把她老公调到陕北,她说可以,崔*说给她问一下。第二天让她先给5000元,先给人送点东西,过了两个月左右,崔*说现在把她老公调回来还是在野外工作,还有两个朋友能认识长*田财务科和*事部的两个经理,可以把她老公调到长*田行政科,又让她给20000元,说是给两个经理一人10000元,把钱拿走后过了十几天,崔*要她丈夫的工作简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她都给了。又过了一两个月,崔*说资料整理好了,要经过总经理签字。又过了一两个月,崔*说老总回来了,刚好老总的父亲不在了,让她给随10000元的礼,她就给了10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崔*说老总的娃要出国学习,叫她给送个平板电脑,她说太贵了,崔*就说给随2000元的礼,她就给了2000元。又过了一个月,崔*说过节呢,叫她给老总办个5000元的购物卡,她给了崔*5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崔*又让她给老总拿30000元,她给了。到2013年12月左右,崔*说资料都整理的差不多了,再一次性给老总拿55000元,连她第一次给的5000元一共就是60000元,把这些钱给老总就把事办成了。当天下午她就把钱取了,在建行把钱交给崔*。2014年1月份,崔*说朋友要买房,想借钱给朋友,当时说她的卡在她妈手里,现在钱拿不出来,要借她15000元,她就借了。到2月份这事还没办好,她就问崔*,崔*说工作人员把资料填错了或者说老总出国开会、纪检委检查等理由说没办好,后来又说她小爸是北*大学的校长,和中国石油的老总周某某关系好,她小爸都说好了,再给老总10万元就能把她丈夫工作的事安排好,她说没有那么多钱,崔*说先帮她垫上,崔*说跟她前任男朋友王*分手时,王*给了她自己200万和一部海马汽车。当时她就同意了。

7月11日她害怕这是个骗局,她就让崔*给她打了个借条,连她借给的,还有她给崔*用于调动工作的钱在一块,-共是142000元,九月中旬崔*给她还了7000元。

2、周*陈述,证明2014年9月5日她在步行街英姿彩吧碰见以前在县医院上班的一个实习护士崔*,跟崔*说了几句,崔*知道她在给女儿找工作,崔*说有熟人。当时她没在意就走了。9月6日早晨8时许,崔*专门到县医院找她,说是帮忙给她女儿办事,她把她和女儿的电话留给了崔*,9月7日,崔*给她打电话说在县医院花园等她,她出来后刚好下班,就把崔*带到她家,崔*给她家人说她哥能叫她女儿去咸阳机场实习,说是得花2万元,当天她就在巷子口给崔*了2万元。9月11日她催崔*,崔*来她巷口把娃的三方协议书拿走说是盖章子,一直没见回话。9月11日到9月20日之间,她给了崔*她娃的照片,当时还给崔*了2000元,崔*说是给帮忙的人送礼了,9月20日,崔*说还是要给人家送礼,她就给了5000元,崔*说机场那边说能把她女儿的工作一次性安排到位,还得7万元,说9月22日下午到她家来取钱,再让她女儿晚上去西安金华饭店见什么机场领导。中途崔*说自己是县医院正式职工,现在借调到药监局去了,她在县医院和药监局打听后,都说没有这个人。直到今天她给了崔*27000元,她感觉受骗了,就来报案。

五、被告人崔*的供述,

过程基本同被害人所述,赃款去向,买衣服、化妆品、租房、还王*甲7000元,还毛某某3000元,去江苏旅游花3万元,买自行车花了700元,其余吃喝玩用了。2012年她就不上班了,有时给家里人要,自己平时每天要花三、四百元,每月花费1万多元。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车是2013年元月买的,交了5万元首付,月供是1490元,后来被她爸扣了。她没有男朋友。

六、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崔*辨认丢弃周*女儿资料地点的照片。

提取笔录,从崔*的住处提取黑马自行车-辆。

搜查笔录,从崔*的住所搜出被害人周*女儿的三份就业协议书和一份工作证明表,搜查照片、物品照片。

经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害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被告人崔*未出示的证据。

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示一份被害人王*的谅解书,证明王*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质证,公诉机关及被害人王*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害人王*甲出示一份与被告人崔*之父达成的退赔协议书及欠条,证明崔*之父向被害人王*甲退赔26000元,下余款项由崔*之父向王*甲出具欠条,被害人王*甲愿出具谅解书。

经质证,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自己认识油田、机场领导,可以为被害人王*的丈夫、被害人周*的女儿调动、安排工作,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从被害人周*处诈骗70000元不属于诈骗未遂一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以给周*女儿帮忙办事,让其到咸阳机场实习,需要送礼为由,先后从周*处骗取22000元,9月20日,周*再给了崔*5000元后,崔*又说机场那边能把周*女儿的工作一次性安排到位,还得70000元,并约定9月22日下午崔*到周*家来取70000元,再让周*女儿晚上去西安金华饭店见机场领导。中途崔*给周*说她是三*医院正式职工,现在借调到药监局工作,后周*在三*医院和药监局打听,都说没有这个人,周*感觉到受骗随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被告人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崔*的行为未能得逞,其行为属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崔*诈骗70000元不构成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在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王*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案发后,被告人崔*之父退还了被害人周*被骗的27000元、被害人王*的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王*的谅解,属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赃款4950元依法退还被害人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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