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为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蒲城县妇女何某某。在骗得何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何某某的姓名办理了一张假军官证(兰*06-01465号),并用该假军官证办理了中*银行借记卡主、附卡各一张,同时办理了一张型号为“卡*320C”挖掘机的假发票。随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朋友有一辆二手挖掘机要出售,让何某某冒充车主以赚取差价。何某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蒲城县一宾馆与被害人商某某签订了二手挖掘机买卖合同,并约定2013年3月28日在韩城市付款提车。2013年3月28日下午,何某某与被害人商某某一同到中*银行韩城市支行,商某某将257000元购车款汇入何某某的中*银行借记卡附卡(卡*为:6228482901362316819)内,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在中*银行渭南市西关分理处用主卡(卡*为:6228482901362316710)将19万元现金取走,随后逃离并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翟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可证,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中*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银行账户明细查询,银行卡取款凭条,军官证复印件,买卖合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6)叶*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佐证,被告人张某某对其作案事实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诈骗作案,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二、作案所使用的中*银行借记卡(卡*为:6228482901362316819)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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