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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代表郭**、杨某某、孟某某、被告人张**及其指定辩护人展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3年10月份,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分多次向杨芳某借款41.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张**归还8万元,骗走杨芳某人民币33.5万元。

(二)200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郭**的信任,先后多次向郭**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经郭**多次催要归还25万元,骗走郭**人民币35万元。

(三)2003年12月,被告人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8万元,后经催要归还8万元,骗走刘某某人民币20万元。

(四)2003年12月,张**以贩卖油料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郭增某的信任,骗走郭争某人民币10万元。

(五)2004年3、4月份,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李**人民币12万元。

(六)2004年4月份以后,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宋某某的信任,骗走宋某某人民币14万元。

(七)2004年7、8月份,张**以贩卖汽油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严某某人民币13万元。

(八)2005年初,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王*人民币20.9万元。

(九)2005年3、4月份,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党长*人民币13万元。

(十)2005年3月份,张**以做贩卖汽油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李全某人民币53000元。

(十一)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屈某某人民币17万元。

(十二)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生意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张进某人民币10.8万元。

(十三)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郭民某人民币67.7万元。

(十四)2005年6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李应某人民币17万元。

(十五)2005年7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张福某人民币9万元。

(十六)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孟某某人民币99万元。

(十七)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李永某人民币2万元。

(十八)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郭成某人民币11.4万元。

(十九)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党红*人民币15万元。

(二十)2005年10月,张**以贩卖钢铁、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赵高某人民币6万元。

(二十一)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废铁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杨某某人民币11.8万元。

(二十二)2005年11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李**人民币36万元。

(二十三)2006年1月,张**以做倒卖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雷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十四)2006年3月份,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赵永某人民币70万元。

(二十五)2006年3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王*某人民币40万元。

(二十六)2006年3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马某人民币23万元。

(二十七)2004年10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张明某人民币45万元。

(二十八)2005年1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二十九)2005年2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走李**、李*东兄弟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并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依法惩处。

被害人代表郭**、杨某某、孟某某述称,本案中所骗资金去向不明,共同犯罪的其他共犯没有追究,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对被告人予以当庭释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属实,但有的数字由于时间长,记不太清。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利息,一部分挥霍。

辩护人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张**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张**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一定的退赃意愿和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本院查明

(一)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份,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分多次向杨芳某借款41.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张**归还8万元,骗走杨芳某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03年7、8月份,她通过张**的婶婶左某某认识了张**,后张**和左某某一起到她家借钱。张**说最近联系了一笔废铁生意,资金不够,借钱每月1毛5的高利付息,本息随后就给。她把钱给张**,后来过一星期张**把钱还给了她。后来张**说从部队上搞了一批汽油、柴油倒卖后能赚大钱又多次找她借钱。她觉得张**还是守信用的,于是从2005年3月到2005年7月,她分五六次总共给张**41.5万元,后来她给张**要钱时张**开始推托不给,后多次催要,张**于2005年7、8月份共给她还8万元。到2005年10月份,张**连本带息给她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拿走了以前写的其他借条。

2、书证欠条一张,“借杨芳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款人张**,本金加利润结算到2005年10月11号,(60+40u003d100),2005年10月8日晚”。

3、被害人代表提供会议记录一份记载,经核对张**欠杨*某28万元。

4、被告人张**的供述:2003年6、7月份,他没有生活来源,因为缺钱花,便想着做点啥生意挣点钱,后开始收铁卖钱,先后从杨**、刘**、郭**等人手中借几百至千余元,并以1毛钱的高息作为回报,先后借了这些人小额钱后,贩铁挣了钱便按时给他们连本带息还上了,取得了他们的信任。但做了一段时间的贩铁生意后,他一算忙活了一整,挣了一点钱都给别人还本息了,于是便不想再下苦做生意了,便想着以做生意的名义从别人手中骗钱花。当时他想他家在油库附近,油又价格高,便想着就编贩铁或者贩油的借口,并给他们更高的利息骗他们的钱。2003年7、8月份,他通过左某某认识了杨*爱,以做废铁生意为名多次向她借钱,都按期给她归还了。2003年10月以后,他先后以做废铁生意及贩卖汽油为借口分四次向杨**借款人民币60万元,他们谈好利息按照一毛五分付息。借钱时还有杨**的丈夫在场。2005年以后,杨**多次找他要钱,他每次以付少许利息将其推走。到2005年10月份,杨**将他逼紧了,他和杨**一块把帐算了一下,连本带利一共算了100万元,于是他就给杨**打了一张欠条,内容是借杨**人民币100万元整。借的钱给别人还账了,记不清具体给谁还了。后来他分两次给杨**还了8万元,时间都是2006年4月份,但欠条没收。他没有做贩卖油生意。起初借杨**钱按时将本息归还,是为取得她对他的信任,为以后借钱她能顺利给他。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被告人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郭**的信任,先后多次向郭**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后经郭**多次催要归还25万元,骗走郭**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陈述,2004年10月份以来他总共给张**拿的钱是87万元,总共给他还25万元,现在还欠他的本金是62万元。2006年元月份张**给他写了总欠条,连本带息算了283万元整,把以前的欠条都销毁了。借钱时张**给他说在和部队做燃油生意,还让他看了一张提油单,上面写着收到张**油料款300万元整,出库油料柴油1000吨。

2、书证欠条一张,“今借郭彦某人民币二百八十三万元整,(本金+利润),借款人张**,2006年1月8日”。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经核对张**欠欠郭*某51万元。

4、被告人张**的供述,为了骗更多的人相信他做汽油生意,让别人给他拿更多的钱,他便想到了制作假油票,于是他便自己设计了票样、刻制了假章,制作了假油票。2003年底,他找到郭**、刘**等人,把伪造的汽油油料发票给郭**等人看了,说他和部队上的人从993油库往外贩油,利润很大,但要大量资金,他前段从杨**、赵**、张**那拿的钱做汽油生意,现杨**等人要钱,他不想和杨**他们做生意了,咱们合伙做生意。还让郭**、刘**等人看了假油票,让郭**等人找钱,讲好利息一月二角钱,每月付一次利息,2004年4、5月份给。郭**先拿了20万元,后来郭**又分两次拿了40万元,共计60万元。刘*某拿了28万元,郭争某拿了41万元。他给三人打有借条。后来他骗人的事情被郭**等人知道了就逼他要钱,他先后给郭**还了25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三)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刘**的信任,先后多次向刘**借款人民币28万元,后经催要归还8万元,骗走刘**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陈述,2003年7、8月份的一天,张**说作汽油生意,借了他28万元,打了借条,说一个月一毛五分的利息,郭彦某、郭**在场。2006年1月8日,张**把28万的条子给他换成了150万元的条子,说3月10日还。张**给他共还8万元,还将他们领到四医大学员旅旅长李**办公室,张**给他们写了还款计划,上面还有李**的签字。

2、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经核对张**欠刘福某20万元。

3、被告人张**的供述:为了骗更多的人相信他做汽油生意,让别人给他拿更多的钱,他便想到了制作假油票,于是他便自己设计了票样、刻制了假章,制作了假油票。他找到郭彦*、刘**等人,说他和部队上的人从993油库往外贩油,利润很大,但要大量资金,还让看了假油票,让郭彦*、刘**等人找钱。几天后他们给他拿来钱,其中刘**拿来28万元,他写有借条,并押给汽油票,说油卖了后用钱赎回油票,后来他给刘**还了8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四)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张**以贩卖油料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郭增某的信任,骗走郭争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陈述:他总共给张**60万元,分别是41万元、14万元和5万元。张**总共还了50万元,还有约10万元没有给,现在他写的欠条是36万元。

2、书证欠条一张记载,“今借郭争某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9月15号借”。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经核对张**欠郭*某8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3年底他把伪造的汽油油料发票给郭**等人看了,提出向他们借钱,讲好利息一月二角钱,每月给,本金2004年4、5月份给。郭**拿了60万元,总共先后还了约有50万元,还有约10万元没有还,借条上连本带息是36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五)经审理查明,2004年3、4月份,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李**人民币12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的陈述:2004年3、4月份,张**以做生意为借口找他借钱,说是付给高息,他一共给张**14万元。2005年初,他就开始找张**要钱,后来张**陆续给他还了2万元。到了2005年8月15日,张**给他算了账,连本带息给他写了一张20万的借条,并注明到8月28日全部还清,并收走了以前的三张借条,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8月15号借,结算到2005年8月28号”。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经核对张**欠李**11.5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4年3、4月份,他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三次总共骗取李**人民币14万元。2005年初他还2万元,2005年8月15日他打一张20万元借条,剩余几万元未还。骗的钱都给别人还帐用了,具体还给谁记不清了,现在反正手中没钱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六)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份以后,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骗取宋某某的信任,骗走宋某某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2004年4月份以后,张**以做生意为借口,先借了她10万元,打有借条,后还了1万元。2004年7月份又借了她9万元,给张**钱时四医大的李**和张**在一起,张**写了借条,后来到期了给她还了2万元。2004年10月份、11月份分别从她那借走了8万元、3万元,随后在每次借钱之后各还了1万元。张**就这样一借一还累计借了她30万元,还了6万元。2005年9月份,她找张**要钱,张**把借的钱数汇总一下,然后重新给她打了个借条,说到时完了一起还清,因为最后一次借的3万元没有写借条,张**借走的以及又还的钱,算下来总共是欠她27万元,于是张**写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以前写的欠条都给张**了。2006年元月份她又去要钱,张**说还有三万元的借条没给她,算回报她的利润给她多写12万,最后张**写了个15万的借条。现在她手中张**写的总借条是42万元。

3、书证借条两张记载:“今借宋某某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9月22号借”,“今借宋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借款人张**,2006年元月15日借”。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宋某某13.2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4年4月份前后,他找到宋某某借钱,他给宋某某看了伪造的提油票,宋某某答应借给他钱。就这样宋某某先后分别借给他10万、5万、9万。他刚开始给宋某某清了几次利息,后来清算后写了借条并押了油票。他先后给宋某某还了10万元,还有10多万没有给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七)经审理查明,2004年7、8月份,张**以贩卖汽油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严化某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严化某陈述,2005年7月份,经过张**介绍,他借给张**22万元,张**答应给他算利息,并月月清息。当时张**还让四医大的李**在借条上签字做保证。2005年10月他找张**要钱,当时给他还了5万元,之后再没给还过钱。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严化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款人张**,证明人李永某,2005年7月3号借,每月3日清利润”。

3、证人李永某证言,在张**从别人手中借钱的过程中他给严化某和蔡某某签过字,都是他们说好后让他签字起个证明作用,他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严*某10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4年7、8月份的一天,当时他欠张**的钱,张**又欠严化某22万元,他们三人在一起商量,让他把这22万元直接还给严化某,张**和严化某都同意了。他当场就给严化某打了22万元的借条,一共借三个月,每月给严化某5万元利息,后来他给严化某还了9万元本钱。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八)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张**以贩卖汽油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王*人民币20.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陈述,2005年初,张**以做生意为名先后三次从他手中借走现金7万、11.7万元、5万元,共23.7万元。2006年初,他多次找张**要钱,张**拿走了前三次的借条,给他换了一张新借条,上面连本带息写了借43万元,并说尽快还,后来给他还了2.8万元。他和李**在一起说过这些事,他也知道李**给了张**14万元,张**给了李**2万元。

2、证人李**证言:他和王*在一起说过这些事,他也知道张**借王*24万元,张**给他还2万多元。

3、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王*人民币43万元(本金),借款人张**,2006年元月15日结算总数”。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王*21.8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初,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华**行职工王*,他找王*借钱,说他正在做倒卖汽油的生意,能赚大钱。王*答应了,第一次借给他7万元现金,他写了借条。后来他又分两次从王*处借走11.7万元、5万元,都打了借条。2006年后王*多次找他要钱,随后他和王*算了一下帐,这些钱连本带息一共43万元,就重新打了一张借条,抽走了以前的三张借条。他借王*的钱本数三次一共是23.7万元,他给王*还过钱,具体数额想不清楚了,大约是十七八万。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九)经审理查明,2005年3、4月份,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党长某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党长某陈述:2004年7、8月份的一天,张**说他和部队做汽油生意,让他看部队的油料单,借了他6万元,一月后就给他把钱还了。2005年三四月份又说做汽油生意需要钱,找他借15万元,一角钱利息,半年后连本带息一起给他还清。他借给张**15万元,张**给他写了一张借条。随后他多次找张**要钱,大概是在2005年9月28日两人算了一下帐,连本带息25万元,张**给他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拿走了原来写的15万元的借条。2005年10月份张**给他还了2万元钱,后来再找张**要钱,他便一直推脱不给。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党长某人民币25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9月28日”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党长*13.8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他借了党长*15万元,还2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张**以做贩卖汽油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走李全某人民币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陈述:2005年3月底的一天,张**以做生意为名借了他6万元,说是到10月份给他还,到时给他多还一些。2005年9月份分两次给他还了7000元,一次是3000元,另一次是4000元,还有53000元没有还。2005年9月28日张**给他打了一张11.5万元的欠条。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李全某人民币壹拾壹万伍千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9月28号”。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李全某5.3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4年后半年,他以做生意为名借了李*某5万元,后来连本带息给他还了。2005年初,他又以做生意为名要李*某借给他10万元,李*某说只有6万元,借给了他。后来他先后给了李*某7000元钱,再没有还他钱。到9月份,李*某找他要钱,他算了一下,连本带息给李*某写了一张11.5万元的借条,剩余的钱到现在也没有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一)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屈某某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屈某某陈述,2005年5月,张**给他说做汽油生意,想借些钱,给他算一毛五的利息,他同意了。过了几天借给张**六万元,到了7月份,他又借给张**九万元。2006年元月他找张**要钱,他俩把帐一算,本金、利息一共算了297000元,张**给他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并说到2006年3月20日还清。在这之后他还借给张**两万元钱,张**又给他写了一张两万块钱的欠条。后来他多次要钱,张**都没有再还过钱。总共骗了他十七万元。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屈某某人民币297000元整,借款人张**,2006年1月8号至2006年3月20号,担保人孟新某”。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屈某某11.7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5月,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屈某某,他给屈某某说他在做汽油生意,想借些钱,给他算一毛五的利息,屈某某同意了。过了几天借给他六万元,到了7月份,他又借了屈某某九万元。2006年元月屈某某找他要钱,他俩把帐一算,本金、利息一共算了297000元,他给屈某某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并说到2006年3月20日还清。在这之后他还借了屈某某两万元钱,他又给屈某某写了一张两万块钱的欠条,后来屈某某多次找他要钱,他都没有再还过钱。他总共骗了屈某某十七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二)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倒卖汽油生意为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张**人民币10.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陈述,2005年5月份前后,张**说做汽油生意需要借钱,每月按两毛钱算利息,他就同意了。先后三次借给其10万、15万、5.8万,共计30.8万元。到今年元月份,他找张**要钱,张**连本带息给他写了一张110万元的借条。后来张**还把他们领到李**办公室,张**写了还款计划,李**给他们做了证明人。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张进某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整,借款人张**,2006年1月8号借”。

3、证人郭增某证言,他经手给过蔡某某6万元,张进某20万元,杨*某14万元,宋某某2万元,李*某8万元,这些钱是他和郭**、刘**借给张**的钱,然后张**和他一块给别人的。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张进某15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5月份前后,他给张**说做汽油生意需要借钱,每月按两毛钱算利息,张**就同意了。先后三次分别从张**处借了10万、15万、5.8万,共计30.8万元。到今年元月份,张**找他要钱,他连本带息算了一下,给他写了一张110万元的借条。到后来他们把他逼紧了,他把他们领到李**办公室,他写了还款计划,并让李**给他们做了证明人,他给张**还过20万元,在影剧院门前银行给8万元现金,在联社转了12万元的现金,是通过郭增某给他的。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三)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伪造的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的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郭**人民币67.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陈述,张**通过杨*某认识了他,张**说做生意想借他一些钱,第一次借了10.8万元,第二次借了5万元,第三次是23.5万元,第四次是26万元,第五次是3万元,共计是68.3万元,后来还了6000元,还剩67.7万元。张**连本带息给他写了一张87.4万的借条,最后一次的3万元说只用10天,连本带息给他写了31000元的借条,后来只还了6000元利息。

2、书证借条两张记载:“今借郭民某人民币八十七万肆仟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11月20号”,“今借郭民某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11月21号借,2005年11月25号归清”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郭民某50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四月他通过杨*某认识了郭**,他给郭**说做生意想借一些钱,第一次借了10.8万元,第二次借了5万元,第三次是23.5万元,第四次是26万元,第五次是3万元,共计是68.3万元,后来还了6000元,还剩67.7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四)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李**人民币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的陈述:张**从他那儿借款32万元,归还15万元,还有17万元没有归还,打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借李应某50万元,借款人张**,借款时间2005年7月15日,归还时间2005年9月15日,利润60万元,每月15号结算”。

建行卡交易记录清单、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证明李*某给张**的建行卡上存款情况。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四医大华阴教学基地的副主任李**,他给李**说他在做汽油生意,资金有些紧张,想从李**那儿借点钱,李**答应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李**给他的一个建行账号上存了20万元。又过了十天左右,他以同样的借口借钱,李**又向他的账号上存了12万元,他给李**写了一张32万元的欠条。后来他还了15万元,还有17万元没有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五)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张**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陈述:2005年7月份,张**找他说正在做汽油生意想借些钱,他一共借给张**12万元,张**还了3万元,还剩9万元。2006年3月他在张**的要求下,曾在张**给孟某某的还款计划上签过字,当时不想签,张**说只是证明一下,他要钱心切就在上面签了名。

2、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7月份,他找张**说正在做汽油生意,想从张**那儿借些钱,事成之后,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大约过了一个礼拜,张**给他的工行卡上转存了10万元,他给张**写了一张借条,每个月还他15000元,到十二月连本带好处费全部给他。后来在八月份、九月份连续两个月他各给张**的建行卡上打了15000元,共打了30000元,之后再没还过钱。2005年11月份他又去找张**借了两万元,这两万元没打条子。他一共借了张**12万元,中途还了3万元,还剩9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六)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孟某某人民币9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05年10月9日他借给张**15万元,次日从他家取走100万元,10月11日从他家取走了20万元,共计是135万元,打了一张借条,金额是135万元。后来他找张**要钱,张**先后给了他两张油料票据,后来写了一个还款计划,让四医大的张**签字证明。2006年4月把一辆桑塔纳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他,另外给他还了27万元,剩下的钱没有还。

2、证人郭列某证言,张**骗了他们135万元。2005年10月份,张**给她丈夫孟某某说贩油要借钱,随后给他们付利息。先后于2005年10月9、10、11日从她家拿走15万、100万、20万,并在最后一次拿走20万元时,给她丈夫孟某某打了135万元的借条,三次借钱她都在跟前。

3、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孟某某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10月11号借款”。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孟某某99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的一天,他给孟某某说他在做汽油生意,能不能借点钱,孟某某答应给他想办法。随后孟某某分两次分别给他15万元和70万元,共计85万元。当时他们讲好,这两笔钱两个月本金利息还清,利息按每月三角钱算一共是135万元,他当时写了一张借条,注明借款是135万元整。当时还给了孟某某一张伪造的1000吨油料票据,后来又用一张2000吨的汽油票换走了那张1000吨的票据。2006年三到四月期间给孟某某还了27万元,并且将一辆桑塔纳汽车作9万元抵押给了孟某某。给孟某某的还款计划上他让四医大的张*某签了一个名字,目的是张*某是军官,说话能顶事,他就能缓一段给孟某某钱。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七)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李**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陈述:2005年10月的一天,张**给他说正在做汽油生意,借他2万元,没有打借条。

2、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的一天,他给李**说他正在做汽油生意,借他一点钱,给他一些好处费,李**就同意了。他一共从李**处骗得2万元整,他们说好用一个月,一个月后给李**三万元,这钱没有还。

以上证据,本院内予以综合认定。

(十八)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郭**人民币11.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陈述:2005年10月张**借他24000元钱,写了借条。2006年元月份又借他10万元,也写了借条,注明钱到2006年3月10号还清。2006年4月,张**还了10000元,其余的钱一直未还。

2、书证借条两张记载,“今收到郭**投资款贰万肆仟元整,张**,2005年10月26日,结算到2005年11月15号”,一张是“今借郭**人民币十万元整,借款人张**,2006年1月10号借,2006年3月10号归*”。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郭成某9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他借了郭**24000元钱,写了借条。到了2006年元月份,又借了郭**10万元,也写了借条,注明钱到2006年3月10号还清。2006年四月,他给郭**还了10000元,其余的钱一直未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十九)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党红*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党红*陈述:2005年10月的一天,他姐夫郭**给他说张**做汽油生意需要钱,付的利息比较高。他就找了15万元给了郭**,过了几天郭**给了他一张张**15万元的借条。2006年1月份的时候,郭**给了他一份四联单的油票,票面是1000吨,并给了他一张17万元的借条,让他把15万元的借条给了郭**,说张**以后连本带息给他17万元。至今一分钱也没有给他还。

2、郭*某证言,他介绍他担子党红*给张**,党红*给他15万元,让他转给张**,随后张**给党红*打了借条,并给党红*一份油票。张**给他还的25万元中,有郭**2万元,其余的是给自己还的。

3、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党红*人民币十七万元整,借款人张**,2006年1月8号借,利润”。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党红*15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份,他和郭**说倒卖汽油的事情,郭**提出党红*手里有15万元,让他借来先还给郭**。过了几天郭**说拿到了15万元,然后郭**给他打了一张15万元的收条,他给党红*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后来党红*要钱,郭**说党红*的钱到期了,他就给了郭**一份四联单的油票,然后打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算连本带息借党红*17万元,原来15万元的借条由郭**收回了。

以上证据,本院内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贩卖钢铁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赵**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陈述:2005年10月的一天,张**说贩铁需要资金,让他给他拿些钱,他给张**取了6万元,约好两个月之内还清,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还。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赵高某人民币六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10月20号借”。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赵高某5.5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的一天,他因需要钱还账,便找到赵**说他贩铁需要资金,让赵**给他拿些钱,给赵**好处费,赵**答应了。随后赵**给他取了6万元,他给赵**打了条子,约好两个月之内还清但没有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一)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张**以做汽油废铁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05年10月,杨**和张**一起找了他说做废铁生意,出一万元,每月给一千五百元利息。他给了张**12万元,后来张**给还了2000元,剩下的都没有还。

2、书证借条一张记载,“今借杨某某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借款人张**,2005年10月29号借”。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杨某某11.8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0月27日,他找杨*某借钱,杨*某和他一起找了杨某某,以作废铁生意为借口,给杨**说出一万元,每月给1500元利息,后来杨某某给了他12万元,他给写了借条。这些钱给别人还账了,具体给谁记不清了。后来他给杨某某还了2000元,剩下的都没有还。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二)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李**人民币3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陈述,2005年11月到12月期间,张**以贩卖汽油为名从他手里借款,第一次是8万元,第二次是41万元,第三次是30万元,第四次是2万元。后来张**给他分几次还了45万元,其中有一次张**和孟某某来给他还10万元,是张**给他钱的。还差他36万元。有借条的79万元,最后一次的2万元没有借条。

2、书证借条三张,张**借李*某79万元。

3、存取款凭证,证明李*某给张**银行卡存款27万元的交易记录清单。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11月到12月期间,他以贩卖汽油为名,先后四次从李**手里借款81万元,第一次是8万元,第二次是41万元,第三次是30万元,第四次是2万元。后来他给李**分几次还了45万元,还差他36万元。有借条的79万元,最后一次的2万元没有借条。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三)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张**以做倒卖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雷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郭**给他说有人有事要用两万元,每月按五分钱算息,用两个月,问他有没有钱。他就答应了,过了两三天,郭**坐了张**的车来取钱,他把两万元交给了郭**,郭**交给了张**的妻子艳*,艳*收了钱给他写了借条说明两万元两个月后还两万二千元,并用桑塔纳作担保,借款人写的是张**的名字,郭**在借条背面也签了名字作为证明人。两个月后郭**说还要用些钱,用完后和前边的钱一块连本带息还,他又给了郭**2200元,过后郭**把张**的借条给了他。后来他又多次催要,张**一拖再拖至今也没有还。

2、证人郭*某证言,他介绍他村*某某给张**,张**从雷某某借2万元。张**妻子以张**名义给雷某某打了借条,他签字做了证明人。这2万元他拿了1万元作为张**还他的钱,另外1万元他们拿走了。到期后张**还给打了一张2200元的借条作为利息。

3、书证借条两张,证明张**借雷某某22200元整。

4、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雷某某2万元。

5、被告人张**供述,2006年元月的一天,郭*某给他说雷某某有2万元愿意给他,他和他妻子到了郭*某家,雷某某拿来2万元交给了郭*某,他妻子给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后来郭*某给了他1万元(过年他买年货了),另外的1万元算他付给郭*某的利息。大约过了两个月后,雷某某来要钱,他就给雷某某写了一张2200元的借条作为付给他的利息。两个月前在他家他给了郭*某2000元让郭*某付给雷某某,当时郭*某没有给他打收条。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四)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份,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赵**6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报案材料及陈述,2006年3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张**,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先后分三次从他那儿借了70万元,借条分别写的是20万元、15万元、40万元、10万元,一共是85万元,张**曾给过1万元利息。

2、书证借条四张,张**借赵**85万元。

3、被告人张**供述,2006年3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赵**,他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先后分三次从赵**处借了20万元、1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借条分别写的是20万元、15万元、40万元、10万元,借条一共是85万元。后来赵**找他还钱,可是他没钱,便一直拖到现在。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五)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王*某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的陈述,他总共借给张**50万元,第一次是3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是18万元和10万元,给张**现金2万元,第二次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第一次打了30万元的借条,第二次打了35万元借条,多写的15万元作为回报。到4月10日给他还了10万元现金,还有40万元本钱没有还给他。

2、书证借条两张,张**借王*某65万元,

3、转账清单,证明王*某通过银行给张**转账18万元和10万元以及20万元的交易记录清单。

4、被告人张**供述,2006年3月份,他拿着事先伪造好的部队上的油料发票,找王*某借钱,王*某给了他30万元,他写了借条。第二天他又提出还要20万元,王*某给他转了帐,他给王*某写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多写的15万元算是给王*某的回报。后来王*某给他要钱,说再不还钱就通过司法机关处理这事。他给王*某还了10万元,之后他不敢在家呆,直到公安把他抓住。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六)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马*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马*陈述,他借给张**12万元,张**给他写了借条,后张**又借了他13万元,也写了借条。后来他给张**要钱,张**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就不接电话了。

2、书证借条两张,张**借马*25万元。

3、被告人张**供述,2006年3月,他给马*说他正在做汽油生意,想从马*那儿借30万元,等事成后给马*一笔好处费。马*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马*给他筹了10万元,他给马*写了12万元的借条,多写的两万元是给马*的好处费。今年4月20号左右他又让马*借给他15万元,结果马*只给了他13万元,他给马*写了13万元的借条。他没有给马*还过钱。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七)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张**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陈述,他先后六次借给张**93万元,张**给他还了46万到47万,还欠他45万到46万。

2、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张明某28万元。

3、被告人张**供述,2004年10月,他在孟*找到张**,以贩油为名,让张**拿钱。并答应拿20万元,用一个月给5万元利息,还给看了假油票。后张**先后两次给他各拿20万元,总共40万元现金。他先后多次给张**还完了本金,但由于还款还的远,利息不断在增长,所以还是欠了明*许多钱。都是利息,不是本金。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八)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张**以倒卖汽油做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蔡某某陈述,张**总共骗他165万元。其中在2005年1月份和4月份,张**和李**来他家分别拿走20万元和30万元,两次都有李**的签字证明。2005年5月份,他从罗**行给张**打进去30万元,当时张**、李**都在跟前。2005年5月份,在李**办公室,当着李**的面给张**25万元。2005年8月份,在张**的家里当着杨**的面给张**30万元。2005年10月份在张**的办公室,当着张明某的面给张**30万元。这几次跟前都有人,其他的都是他和张**之间的资金往来。张**先后给他还80万元左右,张**给他的钱基本上都没有收据。只是张**给他换了有些借条。他以前记账的本子上面有每次付给张**钱的记账。算了一下,总共是189万元。他每次付款后都记在他的笔记本上。这189万元当中有张**付给他利息大约有100多万,他的本金大约有90万元左右。

2、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蔡某某40万元。

3、被告人张**供述,他以做汽油生意,两次借蔡某某46万元,李**作为证明人,后他还了20多万元,但他先后给他写了数张借条约100多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二十九)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张**以做汽油生意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伪造部队油料支拨单作抵押为手段,采用借多还少的办法,骗取李*东、李*英兄弟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英陈述,他和他哥李*东总共给了张**本金50万元,张**给他们还了29万元,还欠他们21万元,现在张**给他们写的借条上是160万元。

2、被害人李*东陈述,他和他弟李*英总共给了张**本金50万元,张**给他们还了29万元,还欠他们21万元,现在张**给他们写的借条上是160万元。

3、被害人代表提供的会议记录一份记载:张**欠李**、李*东兄弟21万元。

4、被告人张**供述,2005年7月一天,他借李**、李*东兄弟20万元,打有20万元的借条。并抵押了一张油票,答应利息1角5,一月清一次。过了几天他让兄弟俩再给他借30万元,结果他们给他准备了15万元现金,连上次借的20万元,总共给他算了15万元利息。他们说15万元利息暂时不让他还,就算又借给他了。让他给他们总共写了50万元的借条,又给他们押了一张油票。他总共借了李**、李*东兄弟35万元,写了50万元的借条,其中有15万元利息。第一次他还了6万元,后陆陆续续从建行工行转了30多万元。2005年10月份,李**、李*东兄弟让他把账算了一下,连本带利一共算了160万元,他就给写了160万元的借条。那年正月李**、李*东兄弟扣了他的车,通过孟某某又给李**、李*东兄弟还了20万元。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公诉机关当庭还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

破案经过,证明2006年5月22日,王*某报案称张**诈骗其50万元。2006年5月23日将张**抓获,经讯问张**对诈骗王*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交代了诈骗孟某某、张**等20余人的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户籍证明,证明张**身份情况。

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张**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中**解放军某部证明及假油票、油料支拨单,证明其用于诈骗的油票、油料支拨单系伪造。

被害人代表还提供张**书写的委托书及承诺还款计划,以证明部分赃款去向及张**与李**等人的关系。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被告人张**共计诈骗29起,诈骗金额648.9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从部队倒卖油料的事实,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借多还少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在其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所得赃款,应当继续追缴,且应终身追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还赃款意愿可以酌情从轻的意见,因被告人未能交代赃款去向,案发后亦无退款行为,故不予采纳。被害人代表要求释放被告人以便追赃,并提出对被告人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当庭释放的观点,因被告人犯罪证据充分,亦不能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此前自2006年5月23日至2008年3月17日羁押的1年9个月23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对非法所得648.90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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