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曹**寻衅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曹*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曹*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曹*、曹*与曹*(另案处理)、曹*丙(另案处理)、吴某某五人一起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曹*丁家中吃晚饭。席间,被告人曹*接到其儿子曹*戊的班主任老师彭某某的电话,称曹*戊在学校调皮和老师打架,要曹*去学校管教其儿子。被告人曹*接完电话后便跟被告人曹*等人说其儿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了,并要曹*骑摩托车载其去学校看下情况,曹*和曹*丙也表示要去学校看看。随后曹*骑摩托车载着曹*到了公坪中学,曹*、曹*丙、吴某某随后也到了学校。被告人曹*到学校后见曹*戊脖子上有掐痕,便问他伤是怎么来的,曹*戊谎称是薛老师打的。被告人曹*、曹*在曹*戊的带领下找到薛某某老师所在的教室,被告人曹*冲进教室,将正在上课的薛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曹*见状也冲进教室对薛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赶到的曹*和曹*丙见状拿起教室内的板凳与被告人曹*、曹*对薛某某实施殴打,虽然四人殴打的行为被学校老师及时制止,但仍然致使薛某某头部软组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曹*殴打完薛某某后,又在学校门口殴打了该校校长杨*。被告人曹*、曹*等人的行为造成教室里一片狼藉,当晚课堂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学校十个班约400名学生晚自习全部停课,学校老师人心惶惶。公诉机关就上述所控事实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曹*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曹*、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曹*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曹*、曹*与曹*(另案处理)、曹*丙(另案处理)、吴某某五人一起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孙家冲村曹*丁家中吃晚饭。席间,被告人曹*接到其儿子曹*戊的班主任老师彭某某的电话,称曹*戊在学校调皮和老师打架,要曹*去学校管教其儿子。被告人曹*接完电话后便跟被告人曹*等人说其儿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了,并要曹*骑摩托车载其去学校看下情况,曹*和曹*丙也表示要去学校看看。随后曹*骑摩托车载着曹*到了公坪中学,曹*、曹*丙、吴某某随后也到了学校。被告人曹*到学校后见曹*戊脖子上有掐痕,便问他伤是怎么来的,曹*戊谎称是薛老师打的。被告人曹*、曹*在曹*戊的带领下找到薛某某老师所在的教室,被告人曹*冲进教室,将正在上课的薛某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曹*见状也冲进教室对薛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赶到的曹*和曹*丙见状拿起教室内的板凳与被告人曹*、曹*对薛某某实施殴打,虽然四人殴打的行为被学校老师及时制止,但仍然致使薛某某头部软组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曹*殴打完薛某某后,又在学校门口殴打了该校校长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其在接到彭老师的电话后告知在一起吃饭的其他人说要去学校一趟,曹*乙便提议大家一起去,而曹*说老师打学生,就去把老师打一顿。后来几人到学校后,其在没弄清楚事情缘由的情况下,伙同曹*乙冲进教室将老师打伤,后来进教室来的曹*和曹*丙两人用教室的板凳打伤了老师。在出校门的时候其还打了校长杨*两拳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了曹*在接完老师电话后便要其骑摩托车送他到学校去看一下是什么情况,他们两个到学校后,曹*先去了老师办公室,其因为摆摩托车所以没有去办公室里,后来其跟着曹*和曹*戊到了教室,曹*从后门冲进教室就去扯老师,其因为怕曹*吃亏便过去帮忙,用拳头打老师,后来曹*和曹*丙也来打老师。因当时场须混乱,其并不知道是谁用板凳打的老师的事实经过。

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证明从教室后门进来的人(曹某甲)先动手打他,后从前门进来一个人(曹*)也跟着打他,并证明有两个人用教室的板凳打了他的事实。

4、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了其被打的情况及被告人曹*与同伙于2013年6月18日19时许在芷江侗*镇中学58班教室里以曹*儿子被老师打为由无故对该校正在上课的薛某某老师进行殴打,58班教室的教学秩序严重混乱。还证明学生家长殴打老师的事件对该校今后的教学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的情况。

5、证人曹*的证言,证明了其告诉曹*甲其脖子上的伤是薛老师打的,后曹*甲和曹*乙便冲进教室打老师,曹*甲先动手用拳头打,后面进来的曹*、曹*丙两人中有人用板凳砸老师,但不确定具体是谁,在校门口曹*甲打了校长两拳的事实。

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曹*在接完老师电话后说他儿子在学校出了点事情,曹*、曹*就先坐摩托车去学校,曹*、曹*丙骑一辆摩托车在后面,其也骑摩托车去了学校。当其赶到现场时发现曹*手里拿着凳子准备打薛老师,但被其拦了下来的事实经过。

7、证人曹*的证言,证明了当天几个在其家里吃饭,喝了18斤啤酒和2瓶沱牌白酒,曹*在接了老师的电话后告诉一起吃饭的其他人说其儿子在学校和老师发生了冲突,要去学校一趟,后来曹*、曹*乙骑一辆摩托车走了,曹*、曹*丙骑一辆摩托车跟着走了,吴某某是后面单独骑摩托车去的事实经过。

8、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前其问曹*来这么多人不是来打架的吧,曹*回答说不是打架的,是来了解情况的。后来有几个在看了曹*的伤后,误认为是薛某某打的,曹*和曹*就带着曹*去教室找薛老师了,其在办公室里继续和剩下的人解释曹*的伤不是老师造成的。过了两分钟其赶到教室的时候,看到有几个人正在围着薛老师打。因场面混乱具体谁是怎么打的,其并不清楚,但是看到了曹*和曹*手上拿着板凳想去打老师。薛老师头部、颈部和手上都有伤。其还证明其之所以打电话叫曹*来学校是因为曹*不服老师管教,还辱骂老师的事实经过。

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看到薛老师被5名男子打倒在角落里,头部在流血,其与另外几名老师极力劝阻,在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薛老师才得以送往医院救治,其还证明了该次事件造成了整个学校的教学秩序混乱和老师无心教学的负面影响。

10、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曹*等四人于2013年6月18日晚上在芷江侗*镇中学初二58班教室内殴打正在上课的老师薛某某的事实。曹*先动手打人,后面进教室的三个人中有两个人用板凳打的事实经过。

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最先进教室的两个人是曹*和曹*,曹*先动手,后面进来的三个人中有人用板凳打,但不认识具体的人的情况。

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其接到校长杨*的电话后,知道有学生家长在学校打伤了老师,其立即报了警的情况。

13、鉴定意见。(芷)公(伤)鉴字(2013)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鉴定人薛某某的损伤特征符合钝器损伤,损伤后致头部软组织裂伤,其裂伤长达3CM,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1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为芷江侗族*学区中心教学楼二楼58班教室及殴打被害人薛某某老师的人是被告人曹*、曹*及同案人曹*、曹*丙的情况。

15、书证被告人曹*、曹*的户籍证明,证明了其基本情况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病历资料,证明了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至7月10日在怀化*民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右侧喙肱韧带损伤;多处软组织擦伤。杨*满于2013年6月20日至6月25日在芷江*人民医院内1科住院治疗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曹*起同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曹*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