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毛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毛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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