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魏*、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月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魏*、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曾*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曾*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曾*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79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