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有限公司与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熊宗木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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