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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庞镇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庞*、北京如家安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安**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被告庞*、被告如家安**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飞诉称:2014年8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庞*位于北京市**区**镇*********住宅楼*层*单元***房屋,房屋总价款108万元,并约定在该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被告如家安**司处共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成交确认书》,但被告庞*至今也未按约定履行。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庞*到开发商处办理房本时,才得知被告庞*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根本不能办理过户交易。被告庞*违反了协议约定,严重违约。被告如家安**司从未告知原告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庞*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20万元;2、被告如家安**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庞*辩称:原告确实交了定金10万元,合同也签了。房子被查封的情况我当时说过了,但跟谁说的我记不清了,原告有义务自己去核实。我不同意双倍返还20万元,只同意返还10万元定金,我现在资金困难,争取在年底前返还给原告。

被告如家安**司辩称: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我公司并不知道,在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我公司没有责任,且双方只签了定金协议,并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细节还没有约定,故不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原告李**(乙方)与被告庞*(甲方)、如**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由原告李**购买被告庞*位于北京市**区**镇*********住宅楼*层*单元***房屋,房屋总价款108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丙方处共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成交确认书》;如乙方违约,定金归甲方所有,如甲方违约须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同日,原告李**向被告庞*交纳定金10万元。此后,因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提交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定金收条、被告如家安**司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庞*于2014年8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且原告李**已按该协议向被告庞*交纳了定金10万元,而被告庞*因该房已被法院查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李**因此要求被告庞*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要求被告如家安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二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庞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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