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淮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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