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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茹国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茹某某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茹某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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