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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江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有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张家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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