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铭塔电缆*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铭*阴分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0元(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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