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市铭**阴分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铭塔电缆*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铭*阴分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0元(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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