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浦妃、刘**、王**、尚**、耿*诉被告蚌埠市**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浦妃、刘**、王**、尚**、耿*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浦妃、刘**、王**、尚**、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浦妃、刘**、王**、尚**、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浦妃、刘**、王**、尚**、耿*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