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新疆北**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曾用名杜国辉)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山羊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停止使用并注销“北山羊”名称;二、被上诉人在《新疆法制报》上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万元(含起诉、上诉费,登报费,公证费及律师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3年4月,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以曾用名杜*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领取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山羊户外用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销户外体育用品。2003年6月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与杨*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该店。2003年11月27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以杜*的名义向国*总局申请注册“北山羊”文字服务商标。2004年2月1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退出合伙,由其妹妹杜*与杨*共同经营该店。2004年9月13日,杜*与杨*在该店的基础上与其他合伙人注册成立了新疆北*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各类产品、材料、用品的销售、服装生产加工及组织体育活动。该公司成立后,通过网络、期刊等媒体对公司进行了广告宣传。

2005年1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发布“北山羊”服务商标初审公告,并于200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819029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货物展出)。杜*获得商标权后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06年11月2日,国*总局商标局受理了北山羊公司关于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及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注册“北山羊”商标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1、杜*(曾*)将“北山羊”注册商标转让给新疆北*有限公司;

2、新疆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杜*(曾*)注册商标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含补偿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60000元,于2007年3月1日之前付清;

3、杜*(曾*)协助新疆北*有限公司办理“北山羊”注册商标转让登记手续,由新疆北*有限公司负担转让手续费;

4、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