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莲诉被告江顺明、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严*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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