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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艳诉张富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起诉称,原告崔*与被告张*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2014年开始被告张*沉迷于手机游戏,2015年6月23日因被告张*玩手机,原告崔*与被告张*发生矛盾,于是原告崔*于次日搬离与被告张*的共同住房,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崔*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张*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如下:位于伊金霍洛旗万佳裕园住宅一套归被告张*所有,由被告张*给付原告崔*折价款15万元;上海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为蒙KFX066)一辆归原告崔*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告崔*信用卡欠款89000元,被告张*信用卡欠款15000元,共计10400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每人偿还5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在答辩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开庭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崔*所述原、被告结婚时间及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均是事实。原告崔*与被告张*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崔*所述2015年6月23日原、被告因被告张*玩手机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是事实,被告张*愿意改正缺点与原告崔*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与被告张*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伊金霍洛旗万佳裕园住宅一套,上海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为蒙KFX066)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原告崔*信用卡欠款89000元,被告张*信用卡欠款15000元,共计104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崔*提供的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说明原告崔*与被告张*夫妻感情基础尚好。原告崔*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崔*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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