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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与张*(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宏*诉被告张*(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阿拉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宏*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2003年闹过离婚,后来虽然一起生活但彼此并不关心,更谈不上相互理解和支持,这导致原告从碱厂辞职心情极度低落。2010年原告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但因感情破裂,2013年10月起双方已有2年之久不在一起生活,原告已无心共同生活,认为现有婚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曾*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于1999年12月19日结婚,至今结婚已十五年。2009年洪*应聘到乌斯太工作,我们开始两地生活,每周末他回来。由于二人性格内向,又没有共同的生活和朋友圈,平时除了家中事情,其它方面沟通交流少,致使二人感情出现了生疏,但这些感情问题不能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我们于1999年结婚时,洪*在碱厂工作,2003年初洪*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将工作辞了,这三年期间由于碱厂体制改革,洪*二次从技术岗位被精减到操作岗位,一个本科生来到企业干操作工他心里肯定不平衡,在此期间我也多次鼓励他去别的企业参加应聘或参加公务员考试等,正是由于看见他多次被精减下来,工作干的不顺心,所以他辞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和生活压力我从来没有埋怨过他,工作压力谁都有,我也是大学生,毕业后在盐厂工作,一个女人每天风吹日晒在盐湖里,没有周六周日休息日,只有冬天才能休息,生活和工作上的压力需要相互理解和体谅。他辞职了,我一个女人肩负起了家庭的重担,从他辞职直至找到现在新的工作总共七年时间,他先后在阿拉善左旗龙信酒店、艾*公司、吉兰泰欣和化工总共工作约有二年时间,其余时间均在家里呆着,在这三家单位工作时,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每月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我每月还要给他生活费,给他交养老保险,由于他没有工作,我每月工资除了生活日常开销外,还要给他零用钱,其余的全部攒起来,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找工作时就得用钱,不知道他几次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吉兰泰地区除了盐、碱二厂外,没有什么企业,只能在外地找工作,找工作时至少我要给他路费、生活费,他现在的工作也是我托亲戚找的,人之常情我必然还要花钱答谢人家。我们是夫妻,因为感情我们走到了一起,也因为感情和责任,在他困难的时候我有责任不离不弃、无怨无悔的支持他,七年的时间里,我一个女人支持着这个家庭,心里压力可想而知,最后的那一年,我的精神也快崩溃了,每晚睡不着,愁得满头白发,由于他没有固定的工作,这七年里我们也不敢要小孩。2009年,他应聘到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工作,2010年计划要小孩,2011年做了婚前体检,可是洪*不愿意与我有夫妻生活,我想双方两地生活,平时交流也少,夫妻生活也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吧,可他每次不是说累就是说瞌睡,刚开始我想他或许真的坐车累了也不介意,不管他愿不愿意我也要,可不能每次都这样吧,后来我心想,你不要就算了我也不要,夫妻生活这种事也让我一个女人主动,致使双方呕气,夫妻生活不要那就算了,孩子总该要吧,有个孩子二人共同的话题也就有了,生活也有了精神寄托,可问了他好几次,要不就不说话,要不就说等等。他辞职的七年,我已经错过了生育的最佳时间,我一个女人还能有几年时间可以等,夫妻共同生活了十五年,感情也变成亲情了,一个家庭除了感情还有责任。不能随着自己的心思想怎样就怎样,不能单方认为没感情就没有感情了吧,婚姻是二人的事,不是一个人的事。所以我坚持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予正确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1月9日在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婚后在中*化集团制碱事业部工作,后原告辞去该工作应聘到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而被告则在中*化集团生产部工作,双方在两地工作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有效的沟通、交流,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睦,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将被告诉至本院,请求:1.因感情破裂,已有2年之久不在一起生活,请求判决离婚;2.无小孩,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89平米楼房),商业房20平米(购房价格6万元),现金存款4万元,请求法院合理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核表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为要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成婚,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将中盐吉盐化集团制碱事业部工辞去后,应聘到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在双方二地工作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有效的沟通、交流,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睦,但双方产生的矛盾不是不可调和,且亦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夫妻之间应当及时正确的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促进家庭成员和谐相处。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坚决反对轻率离婚,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宏*起诉被告张*,不准离婚。

二、驳回原告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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