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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景*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3日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男孩刘*、刘*甲(双胞胎),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架,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和孩子。2015年正月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过警,也曾经过当地妇联几次调解,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不殴打原告和孩子。但被告屡次不改,还继续酗酒,殴打原告和孩子。生活中被告还杜绝原告与其亲戚、异性朋友来往,限制原告的经济花销,致使原告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被告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经符合离婚条件,望贵院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刘*、次子刘*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自结婚以来感情都很好。从2014年的11月原告上了两个月班开始感情就不好了。2012年、2013年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就打了原告。2014年冬天有一次喝酒后因琐事争吵打了原告,原告报了警。之后被告就戒酒了,再没有打过原告。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那被告的条件就是婚生子有被告抚养,费用由被告负担,财产被告一分不要,外债被告也不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7月3日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为刘*、刘*。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和孩子;杜绝原告与其亲属、异性朋友来往;限制原告的经济开销致使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次子刘*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出示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家务琐事有不同的见解,但在家庭生活中这种现象不可避免,双方应当互谅互让。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理由,均未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婚生子刘*、刘*都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和抚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景*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不准离婚。

二、驳回原告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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