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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达*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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