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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9月在宁夏平罗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10月24日,婚生子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存在较大分歧,婚后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不断,而被告在争吵时,经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尤其是在被告多次发生婚外情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更是名存实亡,原告只是为了孩子才和被告勉强生活。原、被告双方家庭生活以前全靠原告经营饭馆维持,被告收入从未交给原告,其开支反而由原告提供。即便这样,当原告手受伤后无法继续经营饭馆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打工的行为又横加干涉。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婚生子应该由双方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9月在宁夏平罗县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同时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矛盾加深。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就婚生子抚养及家庭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应否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恋爱后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造成双方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不能及时沟通、处理所致,加之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够,对原告及婚生子疏于关心、照顾,导致原告心存不满。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间的矛盾也仅为一般性家庭矛盾,被告身为丈夫、父亲,应与原告一起承担起维护家庭和睦、抚养教育子女成长的家庭责任。原、被告在出现家庭矛盾后应积极交流、沟通,彼此改正自身的不足。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坚决反对轻率离婚。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不准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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