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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和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1年1月12日在甘肃省环县某乡举行婚礼仪式,于2003年6月9日在环县某乡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2003年5月15日长子出生,2005年2月28日婚生女出生,现均在孪*小学读书。被告从2004年开始染上赌博恶习,并多次将家里的财产拿去赌博。我多次劝被告戒赌,但被告始终不改,为此双方间争执不断,关系恶化,我于2004年离家到现居住地打工,被告跟随我到本地后戒掉赌瘾,夫妻关系才有所改善。但未想到,被告自2007年开始又再次沾染赌博,为偿还赌债变卖了家中的20只羊羔,四处举债,甚至将家中财产抵押出去参与赌博。被告非但不听我的劝阻,还为此打骂我,我彻底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并从2011年开始与被告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婚生子和婚生女的抚养费;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对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所欠的赌债,原告不承担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非不顾家庭,原告外出打工期间两个孩子都由我照顾。我平时只是打些小麻将消磨时间,向他人所借的款项也是因种地所需花费,原告所述我欠赌债100000元及经常赌博并不属实。阿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呼布其嘎查承包的地在土地使用证上虽然登记为53亩,但实际上也就三十几亩,不到四十亩,环县某乡某行政村承包下的土地没有45亩,实际只有十几亩。环线某乡某行政村砖房有三间,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有土木结构住房二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双方于2001年在甘肃省环县某乡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于2003年6月9日在环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5月15日婚生一子,2005年2月28日婚生一女,现均就读于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九年一贯制小学。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相互交流较少,产生矛盾后不能积极化解,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感情已破裂,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被告双方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十五年之久,且生育一儿一女,双方间建立起了稳定的家庭关系。被告在庭审中否认自己有赌博的恶习,但从庭审以及法庭调查到的情况中能反映出被告缺乏家庭责任观念,在日常生活中未能担当起家庭成员应负的责任,导致原告对其产生不满,影响到夫妻感情,对造成夫妻感情不睦被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现因婚生子女均处在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父母若离婚必将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婚生子女处于求学阶段,双方感情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为儿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交流,特别是被告应改善自身的不足,担当起为*、为人父的家庭责任,取得原告的谅解,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不准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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