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哈斯苏布德、苏都毕力格、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沉迷于网上聊天,并且经常夜不归宿,2012年8月,原、被告去西安探望父母期间,被告突然失踪,至今杳无音讯,现原、被告之间的分居时间过长,已无感情可言。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葛*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登记结婚。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去西安探望被告父母时,被告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时间已长达3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婚后无婚生子女。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份,证明1份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可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被告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