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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商*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商*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法院(2013)抚中民一终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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