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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梅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6月17日在甘肃省金昌市某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男孩。因婚后夫妻矛盾不断发生,被告因琐事曾多次打伤过我,我谅解了被告,但被告没有改正其错误行为,现我已无法再谅解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至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婚姻基础稳定,我并没有赌博、嗜酒和家庭暴力,之前因为生活上的摩擦,我们确实偶尔有打架现象,但不存在将原告致伤的事实。且我们长期在一起居住生活,仅因一个月前我们发生摩擦,原告不愿意回家居住,但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愿意接原告回来继续一起生活。我们现在均靠打工生活,所以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原告上班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单独抚养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1998年6月17日在甘肃省金昌市某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后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导致家庭不睦。原告对被告谩骂、殴打的行为表示失望,认为夫妻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成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造成双方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系原、被告在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所致,特别是被告采用动手殴打原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对引起家庭不睦负主要责任,但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同时坚决反对轻率离婚。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因家庭问题发生争执后,应正确对待处理,被告更应改正动手打人的错误行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多加交流、沟通,努力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在婚姻关系中承担起各自的家庭责任,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韩某某离婚,不准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7.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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