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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董*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3)沈*一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某某申请再审称,要求确认并分割“沈阳市铁西区孙*西医内科诊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所分割的财产应当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董某某举证证明由于其不具有经营资格,其在2005年已将该诊所转让给孙*,由孙*经营,故该诊所已经不是董某某、赵某某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赵某某提交录音及该诊所的登记资料,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该诊所为董某某所有,故原审法院对赵某某提出的要求分割“沈阳市铁西区孙*西医内科诊所”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如赵某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诊所为董某某实际所有,系董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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