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姚*因与被申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朝阳*民法院(2014)朝审民终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辽检民(行)监(2015)21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朝阳*民法院(2014)朝审民终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