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梁*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中审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中审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