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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认识,自由恋爱,于同年7月5日结婚。2007年3月3日生下女儿林*。婚前男方母亲不同意双方恋爱、结婚,并一再干扰双方的婚后生活,另外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到两年,孩子刚出生满一周岁,被告便与其母亲办理出国手续。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跨国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在出国前三年每月会寄给孩子抚养费,过了三年后,每年只打一次电话,不给孩子抚养费,对孩子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林*某于2006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3日婚生一女林*。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亦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原、被告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化解矛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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