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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魏*、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8日,原、被告在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后又因琐事多次在住处及原告工作单位殴打原告,造成原告极大的心灵创伤。现因被告的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深爱我的妻子,人无完人,我和我妻子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我相信我们通过磨合,最终会生活的很幸福。我也恳请我妻子的父母不要对我们的婚姻强加干涉,不要再摧残我妻子脆弱的心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实施家庭暴力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的情形,故无法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原、被告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化解矛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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