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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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