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暂时不想离婚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张*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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