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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赵xx,次子赵xx。共同财产有四间瓦房,没有存款和外债。婚初感情尚可,后来被告喝酒、不干活、殴打原告。原告曾喝过药。2006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双方已分居十年之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四间瓦房归孩子所有,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0年4月份登记结婚,结婚证已丢失。婚后生育长子赵xx,次子赵xx,现均已成年。共同财产有四间瓦房,没有存款、外债、债权。原告曾于2006年起诉要求离婚,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双方从2006年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且原告已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四间瓦房问题,因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故四间瓦房归被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离婚。

二、共同财产四间瓦房归被告赵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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