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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我与被告赵于2011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于2012年3月15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赵*,现年5岁。在共同生活中,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已经分居生活6个多月,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赵*由被告抚育。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挺好,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赵*介绍相识,彼此产生一定的感情后于2010年未经登记同居生活,于2012年3月15日补办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0年2月27日生育一名男孩赵*。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有债务25300.00元,其中欠孙*14300.00,元,孙乙5500.00元,战3000.00元,刘1000.00元,原告母亲1500.00元,庭审中被告所述债务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法院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婚前基础很好,并生有一子,可见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产生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勤于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依据《》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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