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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韩XX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韩X。我们在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被告抚育。

被告韩X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与被告韩XX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韩X(2012年3月4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子由被告抚育。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在婚后生育子女,可见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在生活中遇事多沟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二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李X未向法庭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离婚证据不充分。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X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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