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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育有长女孙*佳子,现年15岁,长子孙*佳乐,现年14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家庭暴力不断,原告出于无奈外出打工。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人;原告父母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父母债务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书面原因被告不清楚,被告对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

原告李X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无异议

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有效证件,系有权机关颁发,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0年1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育有长女孙*佳子,现年15岁,长子孙*佳乐,现年14岁。原告于2013年年底离家出走,目前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是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主张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经庭审查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孙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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