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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红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周*红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3年1月28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周*红与被告黄*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红诉称,原告与被告黄忠行于2002年认识,于2004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6日生育儿子黄XX。由于原、被告婚前没有相互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原告于2007年8月至深圳打工至今。原、被告分居已有五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黄*于2004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26月生育儿子,取名黄XX。原告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周*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黄XX由被告黄*抚养,被告黄*独自负担儿子黄XX抚养费;

三、原告周*享有随时探视儿子黄XX的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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