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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振威与被告方少美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农振威与被告方少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地独任审判,并于当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担任记录。原告农振威、被告方少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农振威与被告方少美于1973年12月认识并恋爱,1976年1月同居生活,1976年8月26日生育大儿子农XX,1981年7月14日生育二儿子农X,2001年7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10年5月,原告自觉难以维系与被告的婚姻,便独自搬到大儿子经营的水泥店居住生活。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有:登记在农振威名下集资房一套,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农振威与被告方少美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单位集资房一套全部产权归被告方少美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农振威自愿全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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