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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梅诉被告林诗歌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林*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9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6月10日生育长子林*,2003年6月14日生育次子林*。2010年11月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被告好赌,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原告负债累累。现原告已无法原谅被告的赌博恶习,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林*由被告抚养,次子林*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林*歌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与被告林*歌经他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2月8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6月10日生育长子林*,2003年6月14日生育次子林*。2010年11月3日,双方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好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家庭户口薄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与被告林*歌共同生活多年,并在生育两个儿子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足以证明婚前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好赌,不履行家庭义务,才引起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只要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改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也要念及双方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为两个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林*与被告林*歌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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