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x与皮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x诉被告皮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皮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12日生育一子皮cc,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严重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且男方在女方生育孩子后,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并与其他女性保持着非正常的交往,这严重的破坏了双方感情,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一事,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特根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皮cc由原告抚养,被告皮x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给原告;3、原告陪嫁嫁妆全自动洗衣机、冰箱、鞋柜、消毒柜、电暖炉、电风扇、电脑及床上用品均归女方所有(价值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皮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皮x于2014年6月24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12日生子皮cc。2015年7月29日,原告陈*认为婚后双方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合,被告皮x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破坏夫妻感情,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庭审举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并生育有尚未年满1周岁的子女,夫妻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尽管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夫妻感情是可能和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原告提出的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