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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与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邵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郑XX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户籍地在贵阳市乌当区……,并且目前也实际居住在此地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所在地的贵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郑XX的户籍地在贵阳市乌当区……,原告在诉状中亦称自2013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达两年之久,故被告郑XX的经常居住地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应为贵阳市乌当区……,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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