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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立*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29日生育婚生女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均同意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徐绕琼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汪某某暂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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