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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丰*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上门入赘,2007年7月15日生育长子丰*甲,2012年5月13日生育次子丰*乙。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染上了酗酒、赌博恶习,对家庭无责任心,偶尔回家也只是酗酒闹事、殴打原告。且用信息、电话对原告人格攻击,使原告遭受严重精神创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1月起诉离婚,在原告口头保证改正不足后,撤回起诉。之后,被告仍外出不归,不顾家庭,分居近一年。另外,有夫妻共同债务借款10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酗酒、赌博、殴打原告、无责任心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二男孩由原告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借款10000元由原告偿还。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辩状。

本院查明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2、居民户口簿,3、(2014)南民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及孩子情况,曾起诉过离婚的事实。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上门入赘,2007年7月15日生育长子丰*甲,2012年5月13日生育次子丰*乙。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产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月起诉离婚后,以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以未和好、夫妻分居等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在家庭生产生活中有矛盾,但不能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主张,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对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丰*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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