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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翁*、被告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原告感到与被告脾气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为人不可靠,便欲终止双方关系,但被告以原告家人人身安全相要挟,无奈之下,原告被迫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婚后不久双方便到下关以经营蔬菜生意为生,次年6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白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不深就草草结婚,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三次做手术被告都未到医院陪护,甚至连原告生孩子时都只是原告母亲独自照顾。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原告对婚姻一直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无法得到改善。2014年农历八月十六,原告无意间在被告手机中发现被告与一名陌生女子裸睡的照片,原告深感震惊,在质问被告后,被告承认了与她人私通的事实,但请求原告给其改过机会,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再一次妥协未提出离婚,而原告的妥协和忍让并未换得被告的改变,之后被告仍然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此外,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综上所述,原告对这场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婚后双方在下关经营蔬菜生意,产生矛盾后,原告就回南涧在外租房子住,不知道做些什么。接到诉状后,被告与原告说,双方在不离婚前,被告每月拿给原告2000元的生活费,但原告拿到钱后,就来南涧花天酒地。原告称被告赌博,其实被告只是玩小麻将,赢来的钱还买给原告东西。2014年农历四月,被告在下关认识一个女人,被告和其保持了三个月的关系,对此原告也清楚,后原告原谅了被告,被告就没有和那个女的联系了,也不清楚那个女人在哪里。原告起诉离婚只因原告要学驾照,因家里要建房,被告不让原告学,原告就来起诉,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更大的矛盾,原告身体也不好,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2.结婚证两本,用以证明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然情况。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双方相互质证无异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女方到男方家共同生活。2005年6月4日生育男孩白*甲(现在太*学读四年级,由被告父母帮助照看)。婚后双方到下关经营蔬菜生意,2014年间,被告在下关曾与他人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对此作出过谅解。2015年7月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以及原告怀疑被告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且已结婚多年,孩子也正是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来抚育,双方应继续努力营造并珍惜幸福的婚姻家庭。现夫妻间虽产生了矛盾,但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包容和理解,并各自改正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关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彭*与被告白*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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