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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婚后共同生育一子罗*。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几次争吵时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被告一直不信任原告,多次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矛盾不断激化。被告也没有做到一个男人应尽的义务,在原告受委屈时被告从来不会站出来保护原告,使原告对被告彻底丧失了信心,现原被告之间已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无维持之必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罗*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孩子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在我外出务工期间,原告的一个同学就到我家了三次,听原告说是来修补房屋漏水处,且火把节当晚他是在我家休息,我听说后就与原告吵架,吵架后原告要走,我就推着原告,但没有将她打伤。我认为我不应该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当庭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

原告袁*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原告本人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两本(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罗*”与“罗某某”是同一人;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误),用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罗某某对原告袁*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罗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罗*。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多次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调解时,原、被告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主要是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只要被告心胸宽广一点,多理解、包容、充分尊重信任妻子,双方之间仍然可以和好。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袁*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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