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对被告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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